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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购买(×)
②行为:组织出卖 组织捐赠(×) 非自愿:故伤杀
自愿出卖(×)
被害人承诺有效:器官有处分权 (条件) ③主观上不要求有营利为目的:活体买卖,招募,引诱他人出卖,中介行为都算。 (五)遗弃罪
1核心是:
亲属之间 以前 此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 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纯正的不作为犯 法律职务合同 而非家庭关系,所以 先行行为 现在认为不限于亲属之间 行为对象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2. ①本罪的既遂不是遗弃行为,其预备,着手,既遂是被害人的人身法益危险程 特殊问题 度越来越高的过程。 有遗弃行为:否则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②与故意杀人的区分 遗弃时时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例子:出租车司机将重伤患者遗弃在医院门口 遗弃罪(可以构成) 出租车将重伤患者遗弃在荒郊野外 ,高楼顶上 故意杀人罪 (六)强奸罪
1.行为结构: A:强制手段 + B:奸淫妇女 暴力手段:妇女无法反抗 胁迫手段:妇女不敢反抗 本质是明显违背妇女意志 其他手段:不知不能反抗 实施A时一定要是为了B(带着B的目的) 2.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女子也可以成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实施A即为着手,B为既遂。 妇女:普通强奸 ②行为对象: 承诺无效 幼女: 故意包括间故不包括过失(确实没认识,也没认识的可能性) 暴力手段:对妇女行使有形力 无法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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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手段:以恶害相通告 产生恐惧 不敢反抗 ③危害行为 刑法里:敲诈=胁迫=恐吓=威胁
a抢劫罪:压制对方反抗
不同罪里的“胁迫” b敲诈勒索罪:使对方恐惧不敢反抗 c强奸罪:都可以(不能不敢不知) 其他手段 明显违背妇女意志 只要满足这俩个条件,使妇女 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性处于危险状态,即为着手。 ④强奸罪只能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实施A的目的是为了达到B 与别罪区分 例子:骗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 A的手段暴力胁迫较好判断,关键是其他 诱奸:假装治病强奸,利用迷信强奸 手段,一定要满足:本质明显违背妇女
迷奸:用酒灌醉或药物麻醉强奸 意志,效果是使妇女不能不敢不知 偷奸:如趁妇女自己喝醉进行强奸 反抗,还有其他手段的目的是为了 利用职权强奸(√) 实施B 权色交易 自愿 权色交易 (×) 半推半就 可以反抗
例子B甲男与乙女是男女朋友关系,甲与丙男士好朋友。一天晚上,丙找到甲甲找甲,甲不在,乙以为丙是甲,主动与之性交。丙构成间接故意的强奸罪。此例中行为中的妇女看似是自愿的,但是“如果她事后知道是丙的话,一定不愿意与之性交”则可认定性交是违背妇女乙的意志的。(特殊情形)
3.法定刑的升格条件(十年以上)
其中(三)当众:是指可能性 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出现的可能性,不一定非得出现。
(四)轮奸:不需要再同一地点,只要时空具有连续性即可
(五)结果加重犯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自杀(×)被害人亲属疯了(×) 主观上:故意(√)过失(√) 其他情况可以归为“其他情形”:被害人自杀;亲属疯了 实质上虽然不符合强奸罪致死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因为有“其他情形”的兜底性条款,也使其适用法定刑的升格条件。
① 一般结果加重犯中的致死只能是过失,不包括故意,否则定故意杀人罪
②此例特殊:但是不能包括单独的故意,即此处的故意必须是为了(冲着)强奸去的故意类 似于间接故意,否则单定故意杀人罪
例子:A甲男强奸乙女,乙女激烈反抗,甲男使劲掐着乙女脖子强奸,致使乙女窒息而亡,虽然甲对乙的死亡是故意的,但为了强奸,仍定强奸罪致死(吸收了故意杀人) B甲男强奸乙女,乙女激烈反抗,咬破甲男舌头,向甲吐唾沫,甲男羞愤掐死了乙女。甲对乙女的死亡是故意的,但不是为了强奸(吸收不了)定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注:这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是一致的 过失(√)
间接故意(√ ) 单独的故意(×) 4.罪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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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法益是性羞耻心
①行为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 女 女:可以VS强奸犯(女子不能是单独正犯) 夫妻 婚内强奸:一般不定强奸罪(例外)
a幼男(×) 猥亵儿童罪 婚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可以 性羞耻心 ②行为对象 b幼女(×)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不要求强制(儿童主动,亦构成) c 男子(×) 可以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d 妇女(√)
A猥亵行为:强迫妇女实施观看猥亵自己,猥亵他人。(此罪强迫=强奸罪情形) ③危害行为 此罪侮辱 妇女性羞耻心影响,扒光衣服 不要求公开 B侮辱行为: 俩罪侵犯的法益不同 侮辱罪 名誉影响(重点是社会评价降低) 要求公开
此罪的暴力强迫和其他情形和强奸罪中的情形是一样的,但是区别在于实施该行为的目的不同 奸淫行为 强奸罪 B不要求既遂,区分重点在于实施 强制行为 A时主观目的是什么。 猥亵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奸未遂VS此罪 A B (注意此罪的行为结构) (八)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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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 侵犯的法益是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 实害犯,一般要求被害人意 识到自己行动自由被剥夺,除非采用药物迷晕被害人的拘禁方式。 ①主体: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②对象:不包括没有独立行走能力的婴儿(腿残疾的人分情况,如有没有轮椅) ③危害行为:拘禁行为 非法的剥夺他人身体活动的自由(可以是不作为)
④主观:拘禁的故意。 目的一般不问,但是符合特殊目的的,可构成其他罪名,此罪是很多罪的第一个实行阶段。 拘禁本人,向本人索要 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索要债务 拘禁本人,向第三人索要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拘禁行为+ 拘禁第三人,向本人索要 敲诈勒索 拘禁本人时怀着向第三人要钱的目的 绑架=非法拘禁+敲诈 A B 拘禁本人时怀着向被害人自己要钱的目的 抢劫 非法占有 注意1: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抢劫罪只要实施A即为着手,既遂,B无需实施,或实行完毕。那么区分三罪的关键要看实施A行为时怀着什么样的目的,如果怀着索要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为非法拘禁罪,怀着向第三人敲诈勒索的是绑架罪,怀着向本人要钱目的的是抢劫(不看实际上向谁要钱)
例子:A甲欠乙赌债50万,乙非法拘禁甲的儿子丙索要债务50万 非法拘禁罪 B甲欠乙赌债50万,乙非法拘禁甲的儿子丙向甲索要100万 绑架罪 C甲抢劫乙时,发现乙没带钱,就把他拘禁起来,找他要钱,乙无奈打电话给老婆丙 送钱过来 抢劫既遂+绑架罪既遂 D甲看见乙怀揣公文包就非法拘禁乙,向其要钱 抢劫罪,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 想抢行为时在该时该地被害人的财物,还是通过拘禁被害人的方式抢被害人其他的 财物。 客观上根本不能 拘禁
注意2:对拘禁的理解VS敲诈勒索罪 客观能,但使刑法保护的其他法益受侵犯 拘禁 否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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