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陈水扁判决书全文
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5、龙潭购地案:
陈水扁共同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贰拾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亿伍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拾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6、陈敏薰交付贿赂案:
陈水扁共同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罚金新臺币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肆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万元应予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7、定应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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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应执行无期徒刑,併科罚金新臺币贰亿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终身;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参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财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参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贰仟陆佰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财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万元应予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8、陈水扁被诉对於非主管监督事务图利及违反政治献金法部分无罪。 9、陈水扁被诉对於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部分公诉不受理(追加之陈敏薰交付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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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吴淑珍(无期徒刑)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併科罚金新臺币参仟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参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吴淑珍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贰年,褫夺公权陆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罚金新臺币肆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陆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陈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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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参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仟参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柒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贰仟陆佰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5、龙潭购地案:
吴淑珍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贰拾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亿伍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拾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6、陈敏薰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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