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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安 全 事 件 管 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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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珠 江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不 安 全 事 件 管 理 标 准

Q/ZD-212.10-2008

代替Q/ZD-212.10-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珠江电厂各种异常情况的分类与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珠江电厂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04年12月28日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办安全[2005]3号《关于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广东省电力局《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

穗发控股安[2005]3号《广州控股电力生产企业和相关企业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Q/ZD-214.02-2006《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及考核管理标准》 Q/ZD-207.07-2005《发电主要辅机非计划检修管理标准》 3 管理职责

3.1 安健环部负责不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并编制初步考核意见报厂考核小组考核。 3.2 各部门负责责任范围内不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和落实考核。 4 不安全事件分类

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将不安全事件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事故(包括人身、设备和火灾,下同),一类障碍(包括人身、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下同)、二类障碍、异常等六类。

4.1 特大、重大、一般事故按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关于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4.2 一类障碍的认定标准按穗发控股安[2005]3号《广州控股电力生产企业和相关企业事故调查管理规定》执行。一类环境污染事件按照Q/ZD-214.02-2006《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及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广州珠江电厂2008-03-19 发布 2008-03-1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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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212.10-2008

4.3 二类障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一类障碍、事故者,统计为二类障碍。

4.3.1 机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负荷曲线下降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或一台机组的有功出力下降5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了10分钟。

4.3.2 主要辅助设备(见《发电主要辅机非计划检修管理标准》“主要辅机范围”,下同)被迫停止运行,导致机组出力降低符合4.3.1条者。

4.3.3 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超过48小时【汽动给水泵组、循环水泵组、高压加热器等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超过72小时。一台炉正常情况下允许有一套制粉系统(磨煤机、给煤机)检修,但如果一台炉出现有两套制粉系统检修时(第二套制粉系统停运时开始计时),仍按超过48小时统计考核。 “月度设备状态检修计划”要求退备的除外,下同】,主要及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装置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者。 4.3.4 烟气脱硫系统被迫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

4.3.5化学水处理除盐水箱水质指标超标,被迫将除盐水箱水全部排掉者。 4.3.6消防水幕系统误动作,造成电气设备发生短路或致使电气设备需要烘潮者。

4.3.7机组运行中微机控制系统的DPU、MMI站等掉站或变坏点(卡件故障),导致操作员站失去监控,时间超过2小时。

4.3.8机组运行中微机控制系统的同一DPU、MMI站等掉站或变坏点(卡件故障),在当月重复出现4次者。

4.3.9 电气或热控设备改造后,现场遗留的电缆头没有包扎,或一头解开另一头未解开且未做标记仍接在端子上者。

4.3.10 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3.11 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跑灰、跑水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或造成较严重污染者。

4.3.12 生产现场发生明火,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者。

4.3.13 生产厂房、设备被水淹或人为原因冲洗致设备需干燥停运2小时及以上者。 4.3.14 在生产现场发生1人轻伤(或中暑),歇工超过一个工作日者。 4.3.15 生产现场发生1人急性职业中毒者。

4.3.16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报告(分别考核疫情发生部门和职能部门)。 4.3.17 上班期间,外出吃饭或从外购盒饭等,出现食物中毒(1人及以上)情况者。 4.3.18 由于人为过失造成设备、工具、仪器、仪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3.19 由于人员过失检修返工,造成材料损失达1万元以上者。

4.3.20 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3.21 采购材料不当、质量差或造成设备积压、浪费,价值达1万元以上者。

4.3.22 公用系统(指主机共用的气、水、油、氢等系统,以及循环水母管联络门、厂用电公用段等)被迫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或失去备用时间超过48小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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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212.10-2008

4.3.23 主、再热蒸汽及给水系统安全门拒动(在整定值以上不动作)、动作后不回座或调整不当使安全门在整定值以下动作。

4.3.24 运行中机组的控制参数达到极限值之一者(见附录A)。 4.3.25 锅炉尾部再燃烧但未损坏受热面。

4.3.26 锅炉点火、停炉、放水、疏水过程中造成汽包壁温差超过56℃。

4.3.27 汽包就地水位计(双色水位计及磁性翻板水位计)全部损坏,或任一台水位计损坏,恢复时间超过24小时者。

4.3.28 因调整不当(考核运行值)、供入原煤仓的煤太湿或原煤中混入大块异物(考核燃料公司),引起给煤机、磨煤机或磨煤机落煤管堵塞,造成停磨处理,一个班次内同台炉发生两次者。

4.3.29 同一台炉的电除尘器任一侧发生一个电场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或发生两个电场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或电除尘器任一个通道的三个电场同时停用超过2小时者。

4.3.30 各类气瓶、罐等压力容器、油漆等化工品储存达到重大危险源或使用严重违规(如在地面滚动搬运等)者。

4.3.31 卸油、储油、供油设备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4.3.32 汽轮机危急保安器拒动、误动或运行中超速者。

4.3.33 汽轮机组任一调速汽门卡涩超过8小时或脱落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4.3.34 在正常运行状态氢压降低40kPa以上,或氢气纯度下降至95%以下运行8小时,或氢气纯度降至93%以下运行2小时,或氢气纯度降至92%以下者。 4.3.35 燃油等进入汽水系统。 4.3.36 发电机内异常进油。

4.3.37 6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误合闸并列者。 4.3.38 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的。

4.3.39 6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尚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者。

4.3.40 6kV及以上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造成设备损坏。 4.3.41 发电机定子冷却水流量低信号动作报警。 4.3.42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故障使主变降低出力运行者。 4.3.43 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降到油位计低限以下者。

4.3.44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在直流系统工作时造成二级分支保险熔断者。 4.3.45 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失灵,在24小时内未能处理好。 4.3.46 SF6气体泄漏,低于规定值而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4.3.47 50kW以上电动机或其它重要设备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4.3.48 主要设备电气保护漏投、误投或拒动、误动。

4.3.4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自动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含联锁开关未投、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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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D-212.10-2008

4.3.50 主要热工保护漏投或误投、拒动或误动。

4.3.51 主要电气保护、热工保护和自动装置停用超过24小时。 4.3.52 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或在故障时录波器不正常。

4.3.53 主要电气、热工仪表测点失灵(清单见附录B),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4.3.54 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的专用UPS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4.3.55 透平油、绝缘油、EH油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7天(没能按计划大、小修超期除外)。 4.3.56 通讯设备故障,影响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

4.3.57 载波、微波及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电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厂内通讯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4.3.58 遥测、遥讯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4.3.59 主要化学监督仪表(溶解氧表、pH表、导电度表、硅表、钠表、氢气纯度表和湿度表)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

4.3.60 化学水处理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24小时。 4.3.61 由于上煤不及时造成正常运行机组的任一煤仓出现空仓者。

4.3.62 卸船机、斗轮机、输煤皮带机故障停用超过12小时,或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3.63 输煤皮带损坏20米及以上,或被拉断者。 4.3.64 碎煤机、磁铁分离器运行中停用超过12小时。

4.3.65 煤场存煤当月累计发生6起自燃或冒烟者,或原煤仓存煤自燃引起金属斗外壁油漆剥落者(上煤原因引起考核燃料公司,未及时切换原因引起考核运行部),或输煤系统煤粉(堆)自燃者。

4.3.66 排放的污染物超标,造成环保部门扣罚我厂排污费1万元以上的(考核责任者)。 4.3.67 检修电源箱接入永久固定负荷者。

4.3.68一周内同一设备同一缺陷发生3次及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件者;设备异常,因运行人员巡检不到位4小时内未发现者(如出现重复考核情况时,依重者考核)。 4.3.69 安健环部认为有必要将性质严重的异常或不安全情况按二类障碍提出,提交月度安全分析会确定。 4.4 异常

4.4.1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或维护不当、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处理不及时、检修质量不良、记录或交代不清楚以及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或损坏、设备停用、返工或发生未遂事件,尚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均统计为异常。 4.4.2主要设备检修返工超过8小时。

4.4.3 生产设备的检修无正当理由超过批准的期限(办理延期许可手续者除外)。

4.4.4 主要辅助设备(包括电动机)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8小时【汽动给水泵组、循环水泵组、高压加热器等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超过16小时。一台炉正常情况下允许有一套制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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