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2017年第二批抱杆采购项目(二次)--文件发售版 - 图文
a.符合国家规定、项目订单金额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c.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到货验收证明,原件一份。 d. 买方和卖方签署的订单,原件一份
终验付款:工程项目终验通过且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的终验付款。
a.项目订单金额的20%收据原件一份。 b.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c.买方和卖方签署的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3.3卖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15]日内送达买方和/或采购方,送达日期以买方和/或采购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和/或采购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4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第3.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3.5若根据本协议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从上述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发货和运输
4.1货物(抱杆)由卖方负责按本协议规定包装并于协议/订单生效后[15]日内到货,到货地点为贵州省各县施工单位设立的分屯点,并在发货前[12]小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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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买方人员确认,方可发货。货物(抱杆)由卖方负责按本协议规定包装并于协议/订单生效后[25]日内到货并安装完成,到货地点为贵州省各县施工现场,并在发货前[12]小时联系买方人员确认,方可发货。
4.2卖方承担运输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运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转移到买方。 第五条 包装
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如果因卖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货物并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如因此造成迟延交货的,按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验收
5.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及本协议的要求。卖方承诺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完整、技术成熟稳定、性能质量良好的产品,货物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服务等均不存在瑕疵。
5.2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漏发货、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协议规定不符,卖方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付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开箱检验后卖方同意由买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协议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采购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调整卖方供货份额,直至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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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如卖方对买方和/或采购方提出的更换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卖方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第六条 保修
6.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保修期为[36]个月(“保修期”),从工程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6.2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性能和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卖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6.3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卖方应严格按照订单约定期限向买方和/或采购方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周,卖方应按相当于当期订单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周以上,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买方和/或采购方使用卖方货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当期订单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7.3如货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货物,同时卖方应按当期订单总价的[30]%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
8.4卖方保证出售给买方和/或采购方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及采购订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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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所有因本协议及采购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8.4买方有权代采购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 保密
9.1本协议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9.2 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方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9.3 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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