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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无疑应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四,《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也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规定和判例,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第五章 邻接权
1.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廛,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二,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三,内容不同。著作权主体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1.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一,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2)限于个人这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3)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己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二,强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三,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的限制,即构成侵权。四,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它们基本上是法人作品,是宣传性的政论作品,其目的在于宣传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五,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般来说,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但也有例外。如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将作者明确表示不许刊登或播放的讲话予以刊登,播放,则属于侵权行为。六,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2)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帮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7.公务使用。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法律,实施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须加以限制。首先,使用作品确因
执行公务需要,不得超出执行公务的范围;其次,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者的正常利用,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八,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馆藏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的目的或是为陈列,或是为保存版本,包括馆际之间的交换。九,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1)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2)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十二,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以上十二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一,作品在刊登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己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实行一次性会酬办法。四,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而录像制品制作者不管是使用他人己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作品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按规定支付报酬。五,表演者为制作录像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
1.试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将其作品予以发表,或者未按著作权人决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表其作品,都构成对著作权人必表权的侵犯。实践中,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多数同侵犯某种使用权相联系。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造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侵犯行为大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全作作品创作完成后,合作作者之一或者一部分抢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表作品,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发表权;第二,将己发表的合作作品又经过改编,加工,形成一部新的改编作品后,未经原合作作者的许可就以本人名义发表,从而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改编权。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但如果作者为扩大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有参加创作的名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时一般不以侵权行为论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类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他人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作品时,没有按照被利用的作品的原意进行利用,歪曲了原作的愿意,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加工时歪曲,篡改了稿件的原意;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等。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成立要件。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会报酬的行为。实践中,使用人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包括:发表他人作品而拒付报酬的;未按规定的付酬标准数额支付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付酬数额支付报酬的;属于法定许可但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等。七,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最严重,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但根据他人
的思想,观点,方法进行创作,不属于剽窃。八,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生其作品的行为。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实际获取了经济利益,而只是强调侵权人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假借他人作品的名称;二是借他人的名义发表自己的作品。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行为侵犯的是表演权。十一,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表演者权。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十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制作者权利的侵犯,侵犯了录像制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十四,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擅自复制发行权利人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侵犯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十五,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它是除上述十四种侵权行为之外,确实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
第十章 专利权客体
1.试论专利权的客体?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这三种客体即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论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十一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状况。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质条件包括: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二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那些对象。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四,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狭义的实质条件专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四项标准。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试述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 答: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强制许可,它们是。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3)交*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强制许可。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1)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2)先用权人的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先用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3)临时过境,是指通过我国邻陆,邻水或邻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四,为科学或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三。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论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1.试述专利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专利管理机关的自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采取这种救济措施时,通常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同时提供担保。为了有效地阻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责令侵权行为人将侵权产品交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处理。2)赔偿损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平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第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第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损害赔偿额;第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害赔偿额。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售,使用时,侵权行为人应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从而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的不良影响。二,行政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罚款,赔偿损失。三,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七章 商标概述
1.试述1993年我国商标法的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时通过《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决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修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二,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修改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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