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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
作者:苏雅 张莉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摘 要 民间文学艺术因其特有的历史和艺术价值,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多年来也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和出台,然而相应的保护办法却一直未能获得通过,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与实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带了曙光,但其存在的问题却制约了保护作用的发挥。究竟那项法律或法律制度能够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的保护,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模式
基金项目:内蒙古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设与人才培育工程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苏雅、张莉蔚,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80-02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著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著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遺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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