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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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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3 15:56:12

论刑讯逼供

内容提要:

刑讯逼供在中国一般被认为起源在奴隶社会时期,并随着封建制的建立和发展而发展,在随后的中国几千年封建时期里达到发展的顶峰。刑讯逼供不仅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使无辜者受罚而有罪者逍遥法外,导致无数冤假错案,还不利于无辜者的人权甚至是生命权的保护。刑讯逼供是反文明、反人道的。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刑法的功能,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所以,刑讯逼供无疑是应该彻底废除的。本文从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历史沿革入手,探讨各历史时期刑讯逼供存在的状况,分析其存在的深厚的历史根源。再针对当前中国刑讯逼供之风又有抬头之势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现象的各种原因,包括思想上,立法上,制度上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力求完整。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可行的防治对策。

以下正文:

一、刑讯逼供的历史沿革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在我国起源很早,一般认为,是从奴隶社会起源,到封建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历史沿革充分说明了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在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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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特殊背景。下面就将对各时期中国历史上刑讯逼供的存在情况做简要分析。

(一)奴隶时期

公元前21世纪,随着原始社会的接替,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是奴隶主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在这个时期,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来的。《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关于“五听”断狱的说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①。五听的具体含义就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中,要注意受审人讲话是否合理,讲话时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从而断定其陈述的真伪和案件的是非。这种审判方法有一定的科学依据,根据心理学的观点,人在撒谎与说真话的时候表情、神态、语气是不一样的,故这种判定方法有一定能力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与原始的神判相比起来,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仅凭受审人表情来确定案情,是有失偏颇的,并且难以避免人的主观臆断。

对于当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学者观点一般认为是存在的。由于当事人的口供在当时被认为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其不招供,则无从定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定案情,则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口供,不管采用什么方法。所以,当时对口供的重视和依赖,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的产生。据春秋时期的《礼记〃曰令》记载:“仲春之日……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就是刑讯的意思,在仲春之月禁止肆掠,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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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在其他时节无疑是允许刑讯的。所以据历史文献资料,我们可以判定,刑讯逼供在中国的起源应当是在奴隶时期。

(二)封建时期

春秋之后,我国历史进入了战国时代。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当时的证据制度与中世纪欧洲各国的证据制度不同,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定证据制度的影响,但占主要地位的是法官个人决断。口供至上主义始终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证据制度,成为其重要特征。当时存在的“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等规定,无不反映了当时定罪的唯一标准,即所谓“罪从供定”。一般案件都需要有囚犯的供词才能对其定罪判刑。对口供的崇尚直接导致了当时的司法官吏为了获取口供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在封建专制制度确立初期的秦代,法律就已经明确确立了刑讯逼供。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之《治狱》一节描述:“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说明当时法律上已经赋予了司法官吏对某些犯罪人的刑讯权。从此以后,至汉,至唐,直至1911年中国封建制度结束时,无论国家变化政权交替,刑讯逼供始终存在,并逐步发展完善。重刑主义、法外用刑是我国封建法制的一条主线,明代朱元璋制《明大诰》三编,就都是法外用刑。法外用刑导致哪怕最轻缓的法律在酷吏手中也会变成虐民的严刑。虽然自唐代开始,法律明文禁止法外用刑,违法者还将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外用刑却依然泛滥无度。法律没有从根本上禁止刑讯逼供,实行“罪从供定”,禁止法外用刑的规定实际上也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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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给封建时期的民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司法官吏专断、残暴,刑讯方法多残酷不堪,无数无辜者含冤屈招、受罚,冤案遍地。

(三)近代时期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力量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短暂的资产阶级时代。当时的证据制度比起封建社会不顾人道、蔑视人权的专横霸道来说,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如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就明确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律不准刑讯。鞠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并命令“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说明当时已经明确提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询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骗及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人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骗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被告经自白,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可见,当时的法律一方面禁止对被告人实行刑讯,一方面还规定了保证其实施的较完善的证据排除规则。虽然由于两千多年苛政酷刑的阻力,该规定没有完全付诸实施,但是它反映了资产阶级较为先进的法律观点和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是进步的。

(四)当代时期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创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起来的工农政权彻底废除了压迫人民的封建腐朽司法制度,建立起了人民司法制度。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通过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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