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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煤与瓦斯突出专
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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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及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以下简称“两个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煤矿“两个设计”项目的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计审批
第三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两个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煤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编制设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
(一)高瓦斯矿井;
(二)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min;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min;
(四)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
第七条 申请“两个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或《云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两个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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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的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六套);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两个设计”审查申请,并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第十条 “两个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自收到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负责组织:
(一)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其以下的“两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批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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