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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个矿业权实地测量中,要按照核准矿业权实际位置与许可范围一致性的工作目的,确定矿业权的具体实测对象。
7.设备要求
地表测量可选用高精度GPS接收仪、亚米级手持GPS、全站仪、水准仪等;井巷测量可选用全站仪、水准仪、红外测距仪、陀螺仪、罗盘、皮尺、测绳等。在煤矿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井下作业要求所有设备符合矿山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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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部署
(一)总体部署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策划、实施全国宣传工作,编制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编写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进行全国培训,部署全国实地核查工作,开展典型地区示范,指导和督促各省实地核查工作,提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验收省级核查成果,汇总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等。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行政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方案,策划、实施本省宣传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省实地核查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实地核查的监理工作,汇总省级核查成果,上报核查成果等工作。涉及部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一并组织实地核查。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部报告。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由部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进行核查。
矿业权实地核查应以省级行政区为单元组织,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实施,每个县还可划分为1~3个测区作为基本实测单元;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以实测和实地调查为主要特色,各级组织实施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可靠;实测时,各级发证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应一并进行。
各级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作为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予以落实。国土资源部以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约请中央主流新闻媒体,介绍工作进展,介绍本次核查的目的意义;同时,协调部网站、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报等,要给矿业权实地核查一定版面,继续为核查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在部内建立稳定的信息报送渠道,创建简报或利用其他刊物,刊登工作进展,达到内部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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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矿业权人的积极性和作用。
各省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外业工作,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
为了保证实地核查工作标准统一、进度统一、成果统一,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全面开展之前,需完成以下重点任务: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编写、全国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进度安排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采取“先试点,后展开,循序渐进”方式分为4个阶段进行:总体统筹、技术准备、省级实地核查、成果汇总。总体进度安排如下。
1.总体统筹阶段(2007年9~12月)
2007年9~12月:系统调研、专家咨询、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基本技术思路,编写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2.技术准备阶段(2008年1~8月)
2008年1~3月:明确总体技术路线和基本要求,起草印发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知。
2008年3~8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编写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 2008年4~5月:各省落实组织结构,编写省级工作方案,落实核查承担单位。
2008年5~8月:出版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开展全国技术培训。
3.省级实地核查阶段(2008年8月~2009年12月)
2008年8月~2008年10月:全面启动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2008年11月~2009年12月: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外业工作。 4.成果汇总阶段(2010年1~12月) 2010年1月~2010年6月:分省矿业权数据汇总。
2010年7月~2010年8月:省级实地核查数据的上报与验收。
2010年7月~2010年12月:全国矿业权成果汇总,编写矿业权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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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成果图件;全国矿业权核查成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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