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法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其处理
消费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随同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主体只能是销售方从购买方随同销售业务而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没收的定金。而不应是购买方从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二是价外收入随同主营收入计征税款只能以主营业务的发生,即合同的履行为前提,如果没有主营业务的发生,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征所得税,而不能征收流转税。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适用条件是各种形式的商业平销返利行为,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过各种形式的返利行为规避税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购买方从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收入。
滕州市木石镇财政所 周新兵
电话:15863231157 20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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