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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讲稿 2011年8月31日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受高峰校长的邀请,很荣幸地参加我校新学年的开学典礼,并进行简短的法制宣传。2010年4月29日,受安阳市人民检察指派,我被安阳市教育局聘为安阳市第三中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的努力,能使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作为我校的法制副校长,我职责主要是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协调各方关系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菅造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其中,工作重点是通过法制宣传工作,使学生培养基本的法制观念,让广大师生掌握基础的法律内容,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良好行为习惯。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和与法律有关的基础知识。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治理国家、协调各方关系的规则。法律是种规则,其功能或者说作用在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之间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除了宪法是国家的总的章程和规则外,其他法律按照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大致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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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被认为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如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房屋租凭关系等;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和社会团体管理关系的法律是行政管理法,如工商管理法、税法和治安处罚法等;第三类是刑事法,它是调整国家与犯罪公民之间关系的法。不同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不同的违法后果,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一般由被侵害者自愿提起诉讼,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物、赔礼道歉等后果;违反行政法律关系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罚款、被吊销有关证照、行政拘留等后果,后果具有强制性;违反刑法的是犯罪行为,是最严重违法行为,要承担被判刑的严重后果。
对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保护法》,该法为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进行原则性规定,其中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还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保护”条款中,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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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部法律成为未成年权利保障的法律之盾,广大师生应该对其相关内容认真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是《教育法》,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教育基本原则和制度,确立“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为保障教育事实的发展提供保障,该法还为师生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受教育者规定相应的义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是刑法,在师生间之所以开展刑事法知识的学习,两方面的情形使这项工作显得尤为急迫。一方面是对学校安全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日益显现;一方面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有逐年增多的势头。2009年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针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恶性案件,在全社会引起极大公愤,校园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针对危害教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近几年来犯罪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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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数量呈逐年增多势头。青少年犯罪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害他人权益,破坏家庭幸福,葬送自身前途和命运,后果极其严重。本人从检察公诉近二十年,办理过几十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每一起案件都有着与普通刑事案件更令人感慨的危害后果,有的真的可以说令人扼腕叹息。2003年办理的林州付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付某当年刚满十八岁,是林州一中的一名高三的学生,因为与一名女生谈情,与另外一名男生王某相互嫉恨,当年的5月13日上午,临近高考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他持匕首将王某捅伤,王某被医院抢救不治死亡。尽管作案后付某也到派出所去投案,但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的后果,也使他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付某和王某都是学校重点培养的所谓尖子生,在当年的模拟考试中二人都是600分以上而位居全校前十名。由于付某的冲动和犯罪行为,不仅使自己的同学少年殁命,也使自己的人生轨迹彻底改写,更使两个家庭蒙受极度痛苦。
教育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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