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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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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如评估对象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评估对象不予配合,对评估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评估人员可终止约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按照所属税务机关统一计划安排进行并按要求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拒绝纳税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纳税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的,方可进行税务检查。
第一节 增值税相关项目的实地调查
一、销售金额的核实分析
销售额的确定涉及销售方式、收入实现时间、视同销售项目等。
对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金额的核实分析主要集中在不含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的核实分析。
(一)不含税销售额的实地调查
当依据评估指标初步判断纳税人有少计收入可能时,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分析:1.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来隐瞒收入;
2.是否将收入挂在往来帐以隐瞒收入;
例:税务机关通过评估指标分析基本确定某纳税人有隐瞒销售额的问题。于是在报表分析时,发现企业“预收帐款”期末余额58500元,金额较大,于是深入检查其明细帐、有关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出库单、成本计算表)、销售合同,确认其实是企业销售产品而收到的货款。
3.销售发票开具是否异常; 主要包括:
第一、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第二、红字销售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开具的销售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第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报税。 (二)价外费用的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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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企业相关错误做法主要有:
第一、对价外费用虽在相应科目核算,但未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第二、既不按会计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发生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在分析时,如果怀疑未将价外费用全额记帐,可以对“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是否有计入的情况。同时对费用要注意其贷方发生额的内容,检查是否有将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资金冲减费用,而不提销项税额。
例:某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方收取优质服务费,开具资金往来发票,记入“其他应付款”,同时有将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仓储费以红字冲减“经营费用”现象,
(三)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实地调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取决于销售方式。
当怀疑有少计收入可能时,应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收入实现时间的核实分析: 针对收入挂往来帐的问题,可加强对往来帐(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及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检查、购销合同。
(四)视同销售的实地调查
视同销售行为也往往成为企业少计收入的切入点。
核实分析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时,可检查“库存商品” 、“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大于“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则说明纳税人可能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分配给投资人或作为投资等,应对照“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长期投资”等进行分析。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实地调查
主要有:折扣方式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式等。 在怀疑帐面销售额异常,尤其纳税人 存在特殊销售行为时,要对特殊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以物易物实地调查
查看“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对应的帐户是否是“原材料”“工程物资” (二)包装物销售的实地调查
主要针对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包装物押金的时间期限;应税商品属于非黄酒、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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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酒类产品应重点查看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三)以物易物的实地调查
分一般货物的以物易物和金银饰品的以物易物。
主要查看“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如果发现某批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应核实是否为以物易物,若是,则看是否按新货物价格计税,有无扣减旧货的折价款。
(四)还本销售实地调查
主要核实在销售时是否按全部价款计算收入和税收,在还本时有无冲减销售收入。 (五)折扣销售的核实分析
在分析时,注意:严格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防止纳税人将销售折扣按照折扣销售来处理;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要有证明单);纳税人是否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如买五送一)按照折扣销售处理的问题;发票开具方式和发票金额——必须同一张发票注明。
(六)固定资产销售的实地调查
通过“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发生额分析是否出售了固定资产,核实时,注意:是否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转让收入为含税价;
三、税率的核实分析
在对销项税额评估时,其在计算时所套用的税率是否符合规定是个不容忽视的分析环节,尤其是套用的低税率或征收率时,更应核实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适用税率的征收范围。
例:某农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销售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配件。在评估时发现企业销售农机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货款2373元,并按13%计算增值税273元。少缴84元。
四、进项税额的调查核实
(一)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中,要核对每笔抵扣进项税额凭证,检查是否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门存放、抵扣联装订成册、是否丢失毁损、擅自销毁)
(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1.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规定期限内认证,认证当期抵扣。在分析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时,一要注意纳税人出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得到税务机关认证;二要注意会计处理上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与通过认证的时间是否一致。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主要看是否按规定在期限内申报抵扣,按照规定应当在开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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