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制度
三、 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1)局域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局域网或通过使用局域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局域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2)公司局域网内计算机不准下载、编写、传播、修改对局域网内计算机系统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害数据。不允许下载、安装、编写、传播、玩电脑游戏。
(3)公司局域网内计算机系统不准随便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如果发现IP地址冲突的情况,请与网络管理员联系。
(4)局域网已提供了因特网的代理接入服务,各处的办公用计算机不得再私自通过电话线拨号等方式接入互联网。
(5)公司网络结构由IT服务部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办公室如需安装集线器等必须事先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
(6)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蓄意破坏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或窃取公司网上的保护信息。 (7)公司网上服务如DNS、DHCP、WINS等由IT服务部统一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网上擅自设置该类服务。
(8)为确保局域网的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利用邮件、FTP、BT、WIN2000共享等在广域网中传送超大文件。
(9)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网上私自设立BBS、NEWS、个人主页、WWW站点、FTP站点及各种文件服务器,任何部门和个人应高度重视保护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于需要上网的各类保密信息必须保证有严密的授权控制。
(10)严禁在公司网络上玩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内容。违反者将受到处分。 (11)在使用网络打印机打印文件的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打印文件取走,严禁利用公司打印机打印与工作无关文件。
(12)不得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
(13)机器出现网络故障等不正常情况,立即向网络管理员通报。
四、 公司电子邮箱的使用
公司开通Internet电子邮件服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员工工作的内外交流。公司的电子信息网络,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原则上不允许传递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得传递有损公司形象的内容。 1、公司邮箱的注销与申请:
(1) 由IT服务部计算出目前可分配邮箱数给人力资源部,需要公司邮箱的员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 (2) 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由网络管理员进行分配。
(3) 离职员工的电子邮箱注销,由网络管理员根据人力资源部通知在第一时间内完成。 2、公司电子邮箱的使用
(1)使用者应定期检查自己的邮箱,公司电子邮箱空间有限,相应的信件应及时收到员工本地机上,员工的邮件需及时回复、整理。
(2)每个用户的邮箱不能大于200M,对于使用空间超过200M的邮箱,系统将自动删除邮箱中以前的旧邮件,由于不遵守此项规定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负责。
(3)禁止向异地发送大于100M的电子邮件。
(4)员工在工作中尽可能使用公司分配的邮箱,每个人可指定一个免费国内邮箱作为备用邮箱并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5)严禁转发有危害社会安全言论和政治性评论文章的邮件及一些无聊邮件。 (6)严禁利用公司电子邮箱群发与工作无关信件。 (7)严禁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 (8)严禁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9)发送保密资料邮件,应注意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五、 公司内部BBS的使用
公司已开通内部BBS网站************,主要用于工作的相关信息共享。 1、 BBS账号的申请
? 所有员工都可以注册申请,但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且须经过IT服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以登录浏览论
坛里的信息和内容。 ? BBS不支持匿名登录。
? BBS账号的删除权力由IT服务部拥有。 2、公司BBS的使用
(1)使用者应至少每天登录BBS查阅最新的消息和通知等。 (2)涉及自己工作相关的内容,要跟贴回复。
(3)每个版块会设一个版主,由版主负责版面事务的管理。部门版块的版主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4)员工可在建议栏或具体的版块中对公司管理或业务发展提出建议,但不可以利用BBS漫骂或攻击。
(5)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账号授予他人使用,特别是公司外的人员,否则一经查实立即开除。 (6)任何人不得用非法手段攻击公司内部BBS或恶意种植网络病毒。 (7)任何人不得利用BBS发布违法、色情、反动或政治敏感信息。
六、 相关责任
(1)公司员工或计算机责任人必须对其使用PC、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PC、局域网、公司邮箱使用人违反本制度或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的,必须补偿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人力资源部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可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违反本规定相应条例者第一次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100~1000元,并以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反相关规定扣罚当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书面警告或开除处分。
七、 本规定解释权归IT服务部及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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