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温江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 图文
(五)灯光照明 1.控制区域
鼓励及允许区:商业、服务类、商业办公类、旅游区和文化娱乐类、交通用地类;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工业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限制区: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水域及保护区等为限制照明区。
2.控制要求
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照明用电须接入市政公用用电中,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四、人性化空间
建设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一)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二)公建项目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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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三)商业建筑项目临规划商业街不得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
(四)临街商业用房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五、多方案比选
下列建设项目需提交由至少两家甲级规划建筑设计机构设计的不少于二个设计方案,并应进行专家论证比选:
1.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办公、商业、酒店等);
2.用地面积不低于4公顷的居住项目;
3.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重大公服设施、基础设施项目。
六、未办理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充分论证建筑空间形态与规划指标的对应关系,合理确定规划指标,并按照上述规定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已办理规划条件(含拍卖地块)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优化建筑方案。
七、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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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名词解释
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拆迁安置房、农迁房、新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其他建设项目“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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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
16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7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9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1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2 点式高层: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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