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徐金桂16年行政法重点汇总
(3)听证程序
a依申请,应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是2000元以上)。
b期限,3期内申请。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
c回避、委托代理人、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执行程序
a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3%滞纳金。 b当场收缴罚款:钱太少(一般20,治安管理处罚50,当事人无异议的);流动人口;交通不便且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c收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d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到银行。
e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执行;例外,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罚执合一。
017.治安管理处罚法
1.传唤
(1)对象,违法行为人。对知情人、证人用通知。
(2)程序,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现场发现的,可以出示工作证件传唤,但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询问,一般8小时内,复杂的24小时内。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 2.检查
(1)2人以上。a工作证+公安局开具的证明文件;b却有必要的,工作证;c住所,必须工作证+证明文件。
(2)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警察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注明。
3.调解
(1)条件,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毁损财物,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 (2)调解成功了,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了不履行的,予以处罚。 (3)调解不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对侵权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4.行政拘留
(1)一个违法行为,15日内;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执行场所:拘留所。
(2)不执行:a14到16;b16到18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超过70;d怀孕或者哺育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作出拘留决定,只是不送到拘留所执行。
(3)暂缓执行,a条件:复议诉讼(不服);申请暂缓执行;审查社会危害性;自己或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每日200元的保证金。b担保人条件,一无四有。无牵连,有自由,有户口,有住所,有能力。c保证金退还,拘留被撤销或者不逃避执行就还。
018.行政强制法(一)
1. 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主体:a行政机关;b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2)种类:a人身自由类,传唤、扣留、盘问、拘禁等。b财产类,查封、扣押、冻结。
(3)特征:强制性、物理性、临时性、使用权。
(4)设定:a法律设定所有种类,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b行政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之外的。c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和扣押。d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一般程序:a内部程序,工作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批准后确定实施人员。注意,情况紧急的,工作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人身自由的立即补办)。b外部程序,2人以上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事实理由(当事人无理由不到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现场笔录。
(6)查封扣押:a对象三不得:无关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不得。b三个文书:现场笔录;决定书;清单(一式两份)。c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检(免费)和鉴定时间另算。d保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免费。e解除情形:无关、当事人行为合法、已经处理、期限届满。f退还:解除后立即退还财物。鲜活或不易保管物品已经拍卖变卖的,支付所得价款。变卖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7)冻结:a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程序:机关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查后立即实施冻结,3日内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
019.行政强制法(二)
行政强制执行(一) 1.主体:二元制 (1)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执行:a在调查中先实施查封、扣押;b金钱给付类处理;c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催告不履行);d只能拍卖。
(2)个别机关实行罚执合一,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其中,税务和海关,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2.设定:只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立法文件均不得设定。
3.种类:a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和执行罚。b直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划拨、恢复原状等。
4.特征:强制性、物理性、替代性、依附性、惩罚性、终局性、所有权。 5.自行执行程序
(1)催告:a书面;b不需要催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执行罚;c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a中止:无能力;第三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不中止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b终结:公民死亡无财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标的物消失;决定被撤销。c中终转化:无能力;无明显社会危害;满3年。
(3)执行回转:已经执行完成,但执行依据被撤销,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执行财产。 (4)执行和解:a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b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c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5)文明执法:a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b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注意:对企业生产可以。
020.行政强制法(三)
行政强制执行(二) 1.金钱给付类义务执行 以行政处罚为例,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每日3%加处罚款,执行罚数额不得超过本数。加处罚款30日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予以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执行,没有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2.代履行
(1)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程序:签定代履行委托合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代为履行义务→委托履行的,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
(3)费用:原则上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院非诉执行
(1)申请前提:a当事人三不主义;b经催告10日内不履行。
(2)申请期限:6个月+3个月。申请免费。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3)申请文件:申请书、决定书、理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标的物情况。 (4)管辖法院:a级别管辖:申请机关当被告时的管辖法院。b地域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不予受理: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6)书面审查:没有问题的,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7)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的,听取双方意见,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予以执行的,由当事人承担执行费,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021-024.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重要考点总结
1.规范立案程序。
起诉应书面、困难可口头、有诉必接收、有案必登记、立案需当场、判定7日内、凭证要书面、欠缺应指释、补正一次告、上述做不到、投诉找上级、责令加改正、处分直接人。
2.明确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3.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或被告不适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4.依法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
(1)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对作为的维持,也包括在申请人就原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
(2)复议改变,仅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及改变法律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都不叫改变。
6.复议维持共同告。 漏加列: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7.“父随子”。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8.共同举证。
复议维持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9.复议维持共同告的裁判。
(1)法院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2)原行为作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3)原行为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4)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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