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徐金桂16年行政法重点汇总
1.处分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法律、法规、规章。规章以下的文件不得规定。
2.处分权限:地方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作出。
3.处分种类和期限: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
4.处分效果:所有处分:不得晋升。工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级别和工资)↓。
5.处分适用:
(1)数错并处(同时):a不同种类,吸收;b同种类,限制加重(不得超过48个月)。 (2)新仇旧恨(处分期内有新处分):a新处分为开除,吸收。b新处分为开除之外,并科(新处分期加旧处分期尚未执行的部分)。
(3)从轻: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减轻: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
(4)处分解除:a可以晋升和加薪;b解除降级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原职。 6.控告
(1)复核: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a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b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
009.抽象行政行为(一)
1.行政法规
(1)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常授权国务院立法,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的,在授权决定中注明。期满6个月前报告,或续或转。
(2)立项。部门提请立项,法制办制定计划,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立法计划与全国人大常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3)起草。国务院组织起草,指定部门起草。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由法制办起草。参与起草的部门签字送审。
(4)送审。起草部门向法制办提交草案和说明。缓办和退回情形:a不具备条件。b有争议未协商。c签署不符合要求。d材料不符合要求。
(5)审查:传批的条件:a调整范围单一的。b各方面意见一致的。c法律配套法规。 (6)签署:一般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国防建设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
(7)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全国发行的报刊以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8)备案: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备案。
(9)解释:一一对应。a政府对应政府,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或需要补充规定的,由部门或省级政府请求国务院解释,法制办拟定解释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经国务院授权由部门公布。法制办对应法制办,具体应用问题,由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办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解释。
010.抽象行政行为(二)
行政规章
1.制定主体。a部门规章: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b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市政府、自治州政府。
2.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不得增加自己职权,减少自己的义务。b市政府规章只能设定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方面事项,此前已经设定的其他事项,继续有效。c为了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本级人大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年后,或废或转。
3.公布:报刊、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4.备案:a国务院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b省级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备案。c设区市政府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省级政府、市级人大常备案。
011.具体行政行为(一)
1.特征:
(1)法律性,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准备和程序行为、暴力侵权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注意:不要被行政行为的名称所迷惑,通知、办法、会议纪要,也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
(3)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
(4)职权性,区别于刑事行为。注意区分假的刑事行为,关键点在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对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处分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有处分性。
(5)单方性,区别于行政协议。但是行政协议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成立和生效:
(1)成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程序条件。
(2)生效,a一般情况下是一经送达或者成立即生效。b还有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情形。
012.具体行政行为(二)
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是一种推定的效力,即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外产生的效力。a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应当遵守和履行。b对行政主体而言,应当稳定可预期,不得随意撤销改变。c对第三机关,应当尊重该行政行为。
(2)确定力,即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诉讼等争议程序之后,其效力被最终确定下来,具有不得再争议,不得再改变的效力。
(3)执行力,即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其确定的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履行期之内没有履行义务,为了达到该履行效果,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通过实施强制行为而实现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其中,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并不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无效,具体行政行为重大明显违法的为无效。无效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体无资格或者无依据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无效。
(2)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予以撤销。a构成一般违法的情形有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注意,在行政诉讼
中,一般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当判决变更。b撤销的后果:撤销具有溯及力,视为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应当恢复原状。但是,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依然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因为撤销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3)废止,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是因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合法存在,予以废止。a废止情形有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被修订或者废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行为目的实现。b废止的后果:废止之后行为不再存在,但是废止之前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继续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权益不需要返还,但是为此付出的义务也不得要求补偿。废止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的,予以补偿。
013.行政许可(一)
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1)非经常性许可的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年以内的许可。非经常性许可,实施之后,或废或转。
(2)规定权,法规、规章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许可可以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许可。 (3)地方立法中许可设定的禁止,a国家统一的;b企业登记及其前置的许可;c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的。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授权实施,a依据:法律、法规;b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含事业、企业、社会团体);c名义:自己;d责任:自己(包括当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2)委托实施,a依据:法律、法规、规章;b对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c名义:委托机关;d责任:委托机关;e公告:应当公告(行政处罚委托无须公告);转委托:不得转委托。
(3)实质集中,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机关行使多个机关行政许可职权。 (4)程序集中,a一个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应当统一受理统一送达。b一级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可以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014.行政许可(二)
1.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a必须书面。b有数量限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视为接收材料时已经受理。
(3)审查,实质审查2人以上。下级审核报上级审批的,只需一份材料,下级20日审核。
(4)听证,a可依职权可依申请。b听证免费。c听证公开。d5日内申请,20日内组织,7日前通知,必要时公告。e实体回避和程序回避。d案卷排他,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a准予许可应当公开。b地方立法设定的许可只能在本辖区内生效。 (6)延续:30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行政许可的监督
(1)撤回,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法律法规依据修改废止或者目的实现,可由行政许可
机关撤回,由此给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2)撤销,a撤不撤,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机关违法,被许可人不违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可以不予撤销。b谁来撤,许可机关、上级机关以及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c赔不赔,被许可人违法,不赔;被许可人不违法,而机关违法,并完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予以赔偿。d后遗症,被许可人采贿赂或欺诈方式获得许可,予以撤销,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不得再次申请。(既遂3年)申请人欺骗未成功,予以处罚,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1年不得再次申请。(未遂1年)
(3)注销,下列原因导致许可不存在或者无法继续的,应当予以注销:a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特定许可公民死亡;法人终止;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继续实施。
015.行政处罚(一)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2)设定,法律设定所有的种类;行政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处罚;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行政处罚的集中实施
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一个机关实施多个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3.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
(2)刑罚折抵:a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一日。b罚款折抵罚金。 (3)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 (4)行政行为不成立:未告知、未听取。 (5)处罚时效:一般是2年,治安处罚是6个月。一次性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继续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后果一直持续的,可以予以处罚。
016.行政处罚(二)
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程序
a调查,两人以上。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登记保存,期限为7天。《行政处罚告知书》
b决定,决定书正文包括:事实、法律、结果、执行、救济。 c送达,能当场的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2)简易程序(当场程序)
a适用情形,警告或对公民5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为200元),对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b程序,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c备案,返回机关后,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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