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了权属协议书的,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二)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登记原则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确权发证:
(1)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一户多宅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的; (8)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9)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10)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生产附属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
(11)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登记原则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以后占用地,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村办的企业以
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6)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1.各村、相关单位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此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工作的督查和领导,确保工作如期按质按量完成。
2.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每户由各村收取5元的登记费统一缴县城关国土分局,除此之外,任何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车收费,违者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考虑到工作的开展,县补助镇每户15元(以实际发证数计算),全额返
还到村(社区),主要用于调查员工资和村级相关工作开展,实行包干使用,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