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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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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3:36:28

2、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道路、管理用房、补网场地等。其中道路约7万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综合执法办证、渔港视频监控、海洋环境水文测报设施等的需要;补网场地14万平方米,满足晒网、补网的要求(详见附表9)。

第十八条 远期建设任务。至2020年,全省再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1000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优先考虑列入本次规划的后备项目建设,其它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渔港建设管理机制与体制。渔港所在地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尽可能动员社会力量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并使其在渔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业主的监督作用和科学合理设计项目功能的作用。

第二十条 陆域建设用地。各渔港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滩涂资源,尽量少占耕地。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同时,尽量满足渔港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对用地的合理要求。对部分渔港建设过程中通过围填海新增的土地,在符合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条件下,优先用于渔港建设。

第五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渔港资源保护。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对列入全省布局规划的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保护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

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渔港环境保护。要依法保护渔港环境,加强港区生态环境建设。凡列入规划实施的渔港都要配置港区油污、生活垃圾处置与回收等“三废”治理设施。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沿海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编制县(市、区)渔港建设规划,县(市、区)渔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市发改委会同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渔港规划编制要求组织审查,经修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规划》主要确定全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内容,并将全省《规划》确定的建设重点和重点建设的项目具体落实到县(市、区)。县级《规划》则依据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相对详细的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修编;修编时应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遇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改变《规划》的,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报请国家批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国家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渔港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真正把《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坚持把《规划》作为渔港建设的依据。《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应当遵守批准的《规划》。对一时达不到标准渔港建设要求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逐步调整建设到位。

坚持把《规划》作为发展渔港经济,开发利用渔港资源、引导渔港生产力合理布局的依据。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的同时做好与港口总体规划、海塘建设规划、滩涂围垦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示公告。《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渔港管理规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规划》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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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道路、管理用房、补网场地等。其中道路约7万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综合执法办证、渔港视频监控、海洋环境水文测报设施等的需要;补网场地14万平方米,满足晒网、补网的要求(详见附表9)。 第十八条 远期建设任务。至2020年,全省再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1000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优先考虑列入本次规划的后备项目建设,其它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渔港建设管理机制与体制。渔港所在地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尽可能动员社会力量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并使其在渔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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