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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的避风抗灾能力,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沿海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渔港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 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近期:2007~2012年;远期:2013~2020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浙江省沿海208座渔港,分属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以及嘉兴市、绍兴市,其中规划重点是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四市的205座渔港。
第五条 规划原则。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遵循防灾减灾、服务渔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渔区为总要求,紧紧围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明确目标,科学建设,强化政策,完善机制,加强领导”的工作方针,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将渔港建设成为我省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现代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沿海渔区特色块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渔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第七条 建设目标。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大力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
1、近期目标。到2012年,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具体为:
(1)基本完成69座渔港的建设计划。新建防波堤26条,长约2万米,码头132座,护岸约3万米,系缆墩55个,港池疏浚248万立方米,补网场地约14万平方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港内道路长约7万米。
(2)新增有效避风港池面积2000万平方米(由2006年的1650万平方米增加到3650万平方米),新增避风渔港25座(由2006年的34座增加到59座),力争全省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
2、远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互补、设施完备、服务完善、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渔港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高,有效避风港池面积增加到4620万平方米,能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为全面构筑防灾减灾体系奠定基础。
第八条 本《规划》是编制区域、县(市、区)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进行渔港开发、利用、保护、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实施宏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海事、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渔港建设工作。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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