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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已改 简答需参照新法修改)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
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活动。
2.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
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结局起着重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3.诉讼参与人:除专门机关以外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诉的人。
5.被告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国家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 6.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部或者全部 说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减免刑事处罚的活动.
7.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8.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划
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方面的职权划分。
9.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
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0.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
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11.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2.取保候审: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
证书的方式,保证不逃跑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1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
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
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6.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17.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
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
18.言词证据: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
19.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犯罪人是谁这一主要事实的证据。 20.证明: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定事实所进行的活
动。
2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
围进行审查后,根据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法定条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一种诉讼活动。
22.侦查试验:侦查人员按照某一事件发生时的条件,进行试验性重演的一种侦查活动。 23.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
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24.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重新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25.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26.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
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条件,而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27.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
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28.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
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29.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30.监外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某些法定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羁押
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简答题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答: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2.从直观的意义上看,刑法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如何追诉犯罪的法律。
3.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各自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共同成为构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点?
答: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他们既是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同时又处于被追诉人的地位,可能被科处刑罚。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特点?
答:1.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4.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5.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拥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
应的诉讼权利。
如何理解职权原则?
答:1. 公、检、法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专门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关,其他任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 公、检、法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利的属性,因为具有
强制性。
4.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
本部门的职权行事。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前提必须是依法。
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否定党的领导。
检察监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认
为其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立案。
2.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实现的。
3.起诉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理后,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4.审判监督:包括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监督。
5.执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应该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在哪些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答:强制指定辩护:
1.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酌定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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