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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强化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加快建设精致淮北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实现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等水源的合理配置;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 1.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淮北市用水总量按5.42亿m3控制,不包括境内的疏干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量等非常规水源。 2.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十二五”期间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5。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按照省划定的五个水功能区,到2015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33%。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现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8.341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398m3,低于国际公认的水资源极度紧缺标准(人均500m3)。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市、县(区)用水总量控制体系,2013年完成对县(区)用水总量指标分配。县(区)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取水许可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及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项目审批机关未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
(六)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实行分级审批。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尽快整改并依法补办。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累进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淮北市供水水源单一,工农业生产、城市生活用水主要依赖开采地下水,造成城市规划区内深层岩溶水严重超采,超采漏斗达260km2,地下水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和《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地下水,并削减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严禁从超采区取水供给非超采区。在地下水限采区,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报废、闲置的地下水取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能使用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的,严禁新建自备井取用中深层岩溶水。
(九)加快水资源配置建设。按照“先地表后地下、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开源、先治污后调水”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快淮水北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采煤沉陷区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扩大蓄水能力,引入雨洪资源,为淮水北调工程提供反调节库容。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用水逐步置换为地表水。深层岩溶水主要用于城乡居民生活和食品加工业;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雨洪水、矿排水、中水、外调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及生态用水。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面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的
目标。建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在试点建设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在组织领导、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等方面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加大对《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淮北市行业用水定额》等11项规范性文件执行力度。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机关、乡村、学校、社区、家庭等载体创建,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十一)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强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田间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用水配置,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探索建立节水灌溉的能力支撑、技术服务、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
(十二)强力推进工业节水。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强力推进节水减排。以政府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积极开展工业节水工程建设。强化重点用水户监管,认真落实水平衡测试制度,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在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并形成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长效机制。
(十三)着力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加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5%。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水嘴、坐便器国家强制性水效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十四)强力推进节水“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十五)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到2015年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污水处理量的3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5%。鼓励、支持居民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加大矿井疏干排水综合利用力度;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使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雨洪水、矿排水、中水等。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淮北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境内地表水、地下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工业污染源、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控制指标。
(十七)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凡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批工作。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强化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管理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备用水源地工程建设。
(十九)积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河道水系沟通、生态补水和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加大城区河流水生态和采煤沉陷区水生态修复工作。从重从严控制侵占河湖水域面积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与水资源破坏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县(区)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积极开展基本水情、水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水忧患意识、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十二)健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网络,加强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取用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年取地表水大于100万m3或地下水大于30万m3的取水户,应积极配合做好省级计量设施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健全统计台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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