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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1〕3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下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本土企业的有关政策精神,在修订《目录》时,附各相关部门关于优先采购的产品清单(详见附录),供参考。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的规定,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发改、建设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实行监管。
三、我市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的项目,属于采购金额较大项目,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东府〔2011〕26号)对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
四、以下项目暂不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一)桥涵(航)标设置;
(二)部门自行承担的属个人劳务费支出的调研课题;
(三)属于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文物调查等;
(四)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在电视台或电台播放的广告等;
(五)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郭小敏、黎健锋;联系电话:22831132、228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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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一、2011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项目、部门集中类项目和协议供货项目。
通用类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达到“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采购人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部门集中类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达到“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协议供货项目:除工程设计和监理两个类别的协议供货项目起点
金额为15万元(含15万元)外,其他协议供货项目不设采购起点金额
(即为“零起点金额”项目),按我市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程序操作。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11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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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限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15万(含15万)以上 采购预算金额15万(含15万)以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以及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无论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关于调整我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申请程序的通知》(东财〔2009〕67号)的有关程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出申请。货物项目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以及服务项目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的,由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市财政局不再对其采购方式进行审批,仅做备案处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目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数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80万(含80万)以上 采购预算金额50万(含50万)以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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