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国2014年04月高等教育00230《合同法》
32.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8-164 答: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属于合同变更,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 (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
(3)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3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10-196 答: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3)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4.简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4-268 答:
一、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交通工具及等级标准、日期和班次,向旅客履行运送义务。 二、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
1、首先,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2、其次,承运人负有将旅客的行李物品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三、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除上述给付义务外,为圆满达成客运合同之目的,承运人尚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1、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救助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效力的认定。5-129 答: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因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行为而发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追认表示的,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5-129 答:
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5-130 答: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甲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5-130、10-207 答:
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负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原因此乃非合理预见)。
因为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 ②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 ③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 ④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
本案中,以上四个条件均符合,所以甲父负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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