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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产测绘细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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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1 1:01:04

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 对于预测项目,若有涉及规划许可中控制指标(如建筑面积、层数、外形尺寸、临街 立面)的变更,其变更的设计资料应重新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作为有效资料使用。

b) 对于新竣工建筑物的实测项目,若竣工现状、竣工图纸与规划报建的设计图纸不一致 的,应出具原设计单位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资料,若有涉及规划许可中控制指标(如建筑面积、层数、外形尺寸、临街立面)的变更的,其变更的设计资料应重新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测绘。

3.2 施测条件

3.2.1. 预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b)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d) 建筑基础或地下室施工完毕;

e) 一层或设计标高正负零以上的建筑开始施工。

3.2.2. 实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分丘、分幢实测的建筑物必须完全竣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建筑物封顶;

b) 外立面装修完成,脚手架拆除;

c) 建筑物主体及其附属物的竣工状态与规划报建的设计图纸一致,并经规划验收核实。 (2)、分层分户实测除应达到上述竣工条件外,还应满足:

a) 分摊的共有共用设备用房中,设备安装到位;

b) 功能区和功能区内各产权单位的产权界线明确、标志牢固、显著。

3.3 数据采集

3.3.1 对预测项目:

计算面积所需的所有数据,均应从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由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或结构图 纸原件上直接读取或推算得出。

3.3.2 对实测项目:

1) 计算面积所需的所有数据均应进行实地采集,并有属地房管部门人员现场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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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观测读数时,应独立量取两次数据,读数至0.001m;两次数据较差满足精度要求时 方可记录,记录至0.01m,数据取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3) 实测项目施测时可以参考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竣)工图纸。

4) 成套住宅对每种户型都应随机均匀抽样进行实际观测;非住宅应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 进行观测。

5) 如观测数据与图纸标示数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以内,可采用图纸数据进行制图和面积 测算;如误差超出限差允许范围,应采用实际观测数据进行制图和面积测算,面积计算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精确至0.0001 m2,最后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后两位。

6) 实际数据的采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应严格按照“走到、看到、量到”的原则施 测,尤其对地下室、底层和屋面,必须坚决做到“三到”。

7) 采集实测数据时,对套型或墙体厚度不同的房屋均应入户观测。

8) 数据采集完后,应在测量现场检查、验算,确认观察数据无误后,方可收工撤离现场。

3.4 精度要求

3.4.1 量距数据精度要求

实测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纤维皮尺、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测量工具二次量距之较差应满足:

∣⊿D∣≤0.005m ,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 房屋边长测量误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 差 注:D为房屋边长;m

一级 ±(0.007+0.0002D) ±(0.014+0.0004D) 二级 ±(0.014+0.0007D) ±(0.028+0.0014D) 三级 ±(0.028+0.002D) ±(0.056+0.004D) 3.4.2 面积数据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测量误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面积精度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中 误 差 ±(0.01S+0.0003S) ±(0.02S+0.001S) ±(0.04S+0.003S) 17 限 差 ±(0.02S+0.0006S) ±(0.04S+0.002S) ±(0.08S+0.006S) 注:S为房屋建筑面积;m2

3.4.3面积精度应用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精度等级,应符合下表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精度等级要求

精度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适 用 房 屋 特殊房屋或委托人特殊要求的房屋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或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各类房屋 居民自建房、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4.1 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顶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时,按一层计

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2.2 房屋自然层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电)梯间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

计算建筑面积。

4.2.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

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4 房屋内的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通风井、

排气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2.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及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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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挑楼、封闭的挑廊、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

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4.2.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独

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9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

面积。

4.2.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

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2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非单排柱)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3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设计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的外

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4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

计算建筑面积。

4.2.15 层高在2.2米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2.16 房屋的飘窗,窗台以上的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外墙的外边线,与其围护结构之

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7 坡屋顶房屋,其屋顶到楼地板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4.2.18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机械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

构层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4.2.19 封闭的室内花园和阳光屋,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2.20 楼梯孔,若设计建造楼梯的,计算建筑面积。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

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3 顶盖进深≧0.6米的不封闭阳台、挑廊,未封闭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或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4 室外楼梯无顶盖的各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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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 对于预测项目,若有涉及规划许可中控制指标(如建筑面积、层数、外形尺寸、临街 立面)的变更,其变更的设计资料应重新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作为有效资料使用。 b) 对于新竣工建筑物的实测项目,若竣工现状、竣工图纸与规划报建的设计图纸不一致 的,应出具原设计单位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资料,若有涉及规划许可中控制指标(如建筑面积、层数、外形尺寸、临街立面)的变更的,其变更的设计资料应重新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测绘。 3.2 施测条件 3.2.1. 预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b)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d) 建筑基础或地下室施工完毕; e) 一层或设计标高正负零以上的建筑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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