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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等级注册税务师认定条件
第五条 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六条 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
(二) 个人上年度业绩达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
(三) 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四) 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合格,地方税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经济、会计、审计高级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
(二) 个人年度业绩达到上年度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
(三) 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水平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
(四) 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五) 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 第八条 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
(二) 提交一篇关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并通过论文答辩;
(三) 通过一门外语考试。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50倍、1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5倍、6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第三章 培训、考试和考核
第十条 除三级注册税务师外,其他各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和晋级均须通过中税协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分别为税收筹划和纳税审核,以实务操作为主线,涵盖相应税法,财务与会计,相关法律等内容。
特级注册税务师加试论文答辩及一门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
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其中特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和研究生(或同等)学历;一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
二级注册税务师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社会荣誉、学术成果等,其中社会荣誉和学术成果为加分项目。
三级注册税务师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 第十三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的培训、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本着自愿原则,由注册税务师申请,填写《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同意,本所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方税协。
第十五条 地方税协负责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公示和公告。
地方税协将三级注册税务师名单上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受理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申请表后,对其表格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中税协;并负责指导、组织初审合格的人员参加相应等级的全国统一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初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须使用中税协统一发放的安全盘(U Key)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 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由中税协进行考核。
中税协将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名单反馈给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三级注册税务师和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 身份证复印件;
(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三) 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
(四) 年检合格证明;
(五) 个人履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800字以上);
(六) 近两年的纳税审核类业务报告两份; (七)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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