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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5月4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适应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各个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在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 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达标考核的要求,认真完成人口指标任务。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配齐计划生育宣传员和信息员,保证宣传服务阵地的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的需要。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与特殊的村民签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包括: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再婚家庭、人户分离的家庭、因各种原因不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家庭、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九条 村委会因领导、组织等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与乡政府签定的指标任务,要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上级有关责任目标考核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村委会根据本村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宣传员、服务员职责
第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其职责是:
1、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总支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在各大节日开展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记录,确保各种帐、卡、册整齐规范。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全村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及时检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证明》。
6、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并记入健康档案。为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十二条 每个村民小组配备一名服务员,服务员在村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在村民小组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她们的需求,并向计划生育宣传员进行信息反馈。
2、做好所在村民小组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要组织育龄妇女集中学习,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搞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并协助村计划生育宣传员组织好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村集中组织的检查活动。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三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5、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监督和奖励政策的落实。监督生育二孩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1、 例会制度
2、 学习培训制度 3、 会员联系户制度
4、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5、 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十六条 全面履行“五项”职能,开展好“三自”活动,对达到合格小组长和五好会员标准的,由村委会和上级计生部门表彰奖励。对发挥作用不好的,劝其退会,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1、 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向发证机关提出再生育申请的权利。 3、 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和婚育知识培训教育的权利。 4、 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 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6、 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 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 对征收社会扶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村民的义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要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在村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指导下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6、 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接受限制和处罚。
第七章 育龄妇女的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通过广播、板报、宣传栏、有线电视、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接受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以提高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 育龄妇女包括长期在我村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村组织的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及孕检活动。对应落实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在宣传员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即: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提供致富信息,传播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章 奖励与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奖励:村民生育一孩并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
村民委员会应报请上级计生部门按照“奖优免补”政策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和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措施
1、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村委会将暂停本人及家属在村里的一切优惠待遇。
2、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扶养费外,村委会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扶养费前,停止本人及家属的一切优惠待遇。
3、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应在宣传员的指导下,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除外)。
4、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5、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第九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村辖区内居住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村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村委会负责登记,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并接受指导,共同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村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计生宣传员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七条 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委会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在本村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法生育,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扶养费。房屋出租和用人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收留计划外怀孕和违法多生育人员。
第十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主参与: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5、参与落实“三为主”、“三结合”工作。 民主监督: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1、 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 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 对违法生育的育龄夫妇征收社会扶养费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计划生育
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及村民执行《章程》。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村民代表大会、村计划生育协会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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