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路政、运政行政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交函[2012]894号)
本机关在 年 月 日 时 (地点)依法实施检查时,发
现 (当事人) (存在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扣押物品 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检验期间为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请持本凭证于 年 月 日前到 (执法场所)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扣押物品清单:
1.车辆简况(车牌号、厂牌车型、外观状况、存在的瑕疵、装载情况等)
2.其他物品简况(名称、数量、外观等)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法律法规) 第 的规定,依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决定扣押
相关路政强制措施法律适用
序号 1 适用情形 违反法律条文 依据法律条文 扣留未按照指定行驶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拒不改正的超限车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2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 25 —啊
3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4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逃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检测的车辆 第四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扣留损坏公路、拒不接法》第七条、第八十五第六十七条 5 路法》第八十五条、《公受调查处理的车辆、工条、《公路安全保护条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具 例》第九条、第七十一十二条 条
行政强制文书3(3-4运政:扣押财物)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扣〔 〕 号 当事人 公民姓名 住址 — 26 —啊
情况 法人或其 他组织名称 地址 与当事人关系 负责人 车辆所有人情况 公民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备注 本机关在 年 月 日 时 (地点)依法实施检查时,发
现 (当事人) (存在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扣押物品 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检验期间为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请持本凭证于 年 月 日前到 (执法场所)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扣押物品清单:
1.车辆简况(车牌号、厂牌车型、外观状况、存在的瑕疵、装载情况等)
2.其他物品简况(名称、数量、外观等)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法律法规) 第 的规定,依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决定扣押
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法律适用
序号 适用情形 违反法律条文 依据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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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道路运输条例》第六1 暂扣非法运营车辆 三十四条 十三条 其他道路运输违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四川省道路运输管2 行为
理条例》相关条款 理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强制文书4(延长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通知书
延〔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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