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的批准,不能从事委托贷款的业务。
作为贷款人律师还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第三章 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律师可以接受借款人委托提供以下服务: (1) 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 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 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 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应协助贷款人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对于借款事项的决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应当强调的是,对于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的审查十分重要。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是指借款人作为法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以及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以借款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决策性文
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等。如果缺乏申请借款决策文件或者申请借款决策文件存在法律瑕疵,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及其从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律师应当审查借款人的申请借款决策文件是否齐备及合法有效。 对于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的审查要点: (1) 章程。
① 借款人应当提供内容完整、从借款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复制并加盖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查阅档案章的复印件。
② 根据章程确认借款人申请借款决策的内部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③ 如果章程中有限制对外申请借款的规定,借款人的申请借款行为及相关决策文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2) 股东会(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申请本次借款决议的,应当出具经公证证明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一定期限内申请授信或者申请某笔具体的借款; ② 借款种类;
③ 借款的币种及最高限额; ④ 贷款银行。 (3) 有关会议记录。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① 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与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
② 应当加盖借款人公章;
③ 贷款合同签订日应当在证明书有效期限之内。 (5)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签订贷款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审查要点如下:
①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②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由借款人加盖公章; ③ 贷款合同签订日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之内;
④ 应当提供经银行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借款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 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提交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在内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说明,以及有关未来三年销售收入、税后利润、折旧等预测数据及其依据,应收账款账龄及集中程度分析表、存货结构变动表、税收优惠政策及三年纳税实际数据和未来三年预测数额,供贷款人审查。
(三) 当一个集团客户借款要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一般会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以分散风险。律师此时应作好有关准备。
(四) 另外,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五) 起草、审查、修改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称借款合同。目前,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已经具备通用的格式合同。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也会进行修订。根据特殊需要,也在特定的贷款项目中专门起草一份贷款合同。这种起草、修订、审查贷款合同的事务,商业银行有可能会委托律师完成。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是否合
法有效、完整准确,将直接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从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无论是否有现成的格式合同,每次贷款业务中,对于贷款合同均应按照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查,必要时进行补充、修改或另行起草。如果律师未被授权直接修改的,则向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
1. 在起草贷款合同时,可参照本指引第四章的内容设置合同条款。 2. 对于格式合同的审查。
(1) 应当审查该格式合同的制定时间,从制定以来国家关于银行信贷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是否有重大变化,是否需要对该格式合同作整体性的修改。 (2) 填写合同应当符合制定格式合同时的使用说明,合同待定内容应当填写完整,空白处应当划线删除。
(3) 贷款合同载明的主合同编号、金额、币种、期限、借款用途等内容必须与授信审批表、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相关文件保持一致。 (4)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均应当重新设置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5) 当事人签字、盖章应当正确齐备,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填写正确。 (6)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 (7) 代理人签章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姓名一致。
(8)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影响贷款人格式合同或其中某些条款适用的情形,应当经过上级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书面意见:
A. 直接排除适用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
B. 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排除适用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
(9) 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排除适用或者修改贷款人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的除外)应当经银行本分支机构法务部门审查批准并附有法律意见书。 (10) 如果修改合同的,修改处应当加盖双方公章或校对章。
(11) 如果贷款合同附有担保合同生效、公证等合同生效条件的,生效条件应当成就。
(12) 如果有最高额担保的,该笔贷款业务的债权数额应当在最高额担保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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