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输变电工程线路勘察设计合同
任。
11.1.1 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有权按损失的大小扣减勘察设计费。
11.1.2 因受托方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受托方应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11.1.3 由于受托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委托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款,扣款金额见专用条款。重大设计变更由专用条款确定。
11.1.4 由于受托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受托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负责赔偿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11.1.5 因受托方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基本预备费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11.1.6 由于受托方原因,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交付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文件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或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11.1.7 因受托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错误或遗漏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出现偏差或漏项的,委托方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11.1.8 因受托方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漏项及概算计算错
误等原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超出概算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9 受托方量差计算出现差错,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交量差分析计算书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10 因受托方原因合同终止的,受托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11 受托方应当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1.1.12 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11.2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1.2.1 委托方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1.2.2 委托方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受托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委托方应按受托方的实际工作量向受托方支付返工费或勘察设计费。
11.2.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受托方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勘察设计费。
第 12 条 索赔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按以下约定向对方进行索赔:
12.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2.2 索赔事件发生后 20 天内(含本数),向对方发出要
求索赔的通知;
12.3 被索赔方应在接到正式书面索赔通知书后10天内(含本数)给予响应,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10天内(含本数)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索赔。
第 13 条 保险
受托方应就其在本合同下可能承担的责任投保设计责任险,并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 将保险凭证提交委托方,保险金额见专用条款的约定。受托方未按时投保设计责任险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受托方应办理己方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第 14 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4.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 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 15 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条款约定处理。 15.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 16 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 17 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 18 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以下无正文)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