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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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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5 21:05:31

阴谋均为非法犯罪行为。

第二,任何企图垄断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任何企图与他人一起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将被认为是有罪的。

对微软公司的诉讼案有些特别,在此案中,起诉者不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而是美国司法部。199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首先对微软公司进行调查,但是两年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对是否进行调查争持不下。1993年,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终止这个为历时30个月的调查后的数小时内,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宣布接手此案,并且使用提交给联邦调查委员会的证据进行调查。

四、反垄断案判决使微软发展面临挑战

美国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2000年4月3日判定,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杰克逊下一步将确定对微软的惩罚措施,这有可能包括严格限制微软的商业行为,甚至将微软分割为数家公司。

法律专家们认为,即使微软上诉获胜,也不大可能全盘推翻杰克逊的判决。受此案影响,微软股价3日暴跌约15%,公司市场价值一天内损失近800亿美元。此间分析家认为,杰克逊3日的判决将使微软面临严峻的挑战。

首先,由于目前计算机技术的重心正日益从个人电脑向因特网转移,杰克逊的判决给微软公司的前途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微软发展的步伐大大放慢。在因特网方面,微软采取的是与许多行业的公司如有线电视和电信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做法,以确保其软件在多

种多样的联网设备上得到运用。如果合作伙伴对微软的前途持有疑虑,这种合作肯定会受到影响。哈佛商学院教授大卫·约菲认为,这一判决将降低微软的可信度,削弱其以往那种确定行业标准的能力,从而降低其对市场的影响力。

其次,微软将面临潮水般的民事诉讼。目前,在28个州共有110宗针对微软的民事诉讼,包括数十宗集体诉讼。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可以援引杰克逊法官的判决。这些民事诉讼的律师们甚至认为,即使没有最终判决,他们也已从此案已经公开的成千上万页文件、电子邮件和证词中得到了重要的证据。如果民事诉讼的原告获胜,可以要求3倍于损失的赔偿。微软也承认,集体诉讼将会既费钱又费时,但它坚信能打胜民事官司。微软一直坚持认为,“视窗”软件的收费只占个人电脑成本的一小部分,而且大大低于一般的垄断公司收费的标准。

也有一些分析家认为,继续打官司也不见得对微软全然不利。第一,这场官司如果拖上几年,微软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开拓新的市场。针对目前投资和创新的重点正在从个人电脑转向网络的特点,微软已把研究开发的方向瞄准了传送网上内容的大型“服务器”市场以及能够使网络高质量处理录像的关键软件+而如果实现和解,

微软的商业行为将会立即受到约束。第二,如果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司法部也没有必胜的把握。

五、经济学家对微软垄断案的争论 (一)萨缪尔森:肢解对大公司本身有利

微软公司被美国华盛顿地方法院初审判决一分为二,其竞争对手纷纷弹冠相庆。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解散大公司来看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被肢解的大公司本身也有利。解散后的AT&T事实上仍然在蓬勃发展,未被肢解的IBM的市场份额和市场价值反而在急剧下降。

近年来,重大的反托拉斯案例涉及两大产业即电信业和计算机业的三个巨头。回顾这三个案件,可以看出当今反托拉斯政策的某些准则和特点。

1.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案件

在1983年之前,AT&T实际上垄断了电信市场。它掌握了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的电话设备。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各公司联合体(通常称为贝尔系统)包括贝尔电话实验室、西方电器公司和23家贝尔营业公司。

在1974年,司法部就进行了一次涉及范围很广的诉讼。贝尔系统从两方面进行了辩解。首先,它针对指控否定了许多事实,驳斥了这些控诉。其次,它宣布美国的电话体系之所以是世界上最好的,正因为贝尔系统拥有和经营着美国电话体系的绝大部分。AT&T借用一种与“熊彼特(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假说”相似的观点申辩说,贝尔系统的规模和范围,使得它的垄断成为从事电话业务的一种合理有效的形式。

由于担心案件可能对己不利,贝尔的管理层与政府达成了调解,贝尔系统基本同

意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接受政府提出的调整意见,其结果是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

贝尔系统的肢解为电信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场变革以1995年的电信法出台而告终,该法揭去了各竞争者(包括AT&T)的面纱。今天,各电话公司可以自由地从任何厂商那里购买他们所用的设备,可以自由地进入蜂窝电话、有线电视、数据服务以及因特网的服务市场,当然也包括他们所提供的传统电话服务。

今天,电话公司也加人了提供家庭电视信号的行列,光纤线路成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传输大量数据信息。因特网以一种在10年前不可想像的方式将人们连结在一起。无人能够确知,如果贝尔系统不被解散,这些技术还会不会发展得如此之快。不过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垄断不是加速技术变化的必要条件。

2.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件

近年来第二类主要的反托拉斯案件涉及计算机公司。此类案件中的第一大案是政

府企图解散IBM。美国政府于1969年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的目的数字计算机”;控诉IBM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份额的76%。此外,政府还声称,IBM运用了许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包括价格限制,即用降低价格来阻止竞争者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IBM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案进行了抗争。IBM主的理由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反竞争行为。这种案件的难度已经在美国铝公司的案件中清楚地表现出来:“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后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

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直到里根政府的反托拉斯事务主管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经仔细复查该案后,才于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销了这一诉讼。政府的理由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巴克斯特认为,这一产业本质上是竞争性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发展。

3.微软案件

最近涉及市场结构的一个大案是美国政府对软件巨人微软公司的市场结构所进行的调查。在90年代早期,政府调查宣布微软垄断了操作系统的市场。当时,世界上80%的电脑都在运行微软的操作系统,如MS-DOS和Windows。政府对微软的做法颇为不满,主要的是担心微软可能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力量来进入应用软件市场,因为微软会将应用软件或网络浏览器捆绑在其操作系统上。政府的另一担忧是微软可能会对它的操作系统采取掠夺性定价,甚至对没有安装Windows的计算机公司也进行收费。微软极力为自己辩解。1994年,政府和微软达成一致,微软同意改变其定价方式,继续开发应用软件。但政府继续密切监督微软的一举一动,包括介入微软对另一家大公司的收购。最后一个顾虑是微软会取代网景公司在网络浏览器方面的领先地位。微软太多的商业成功并非仅仅是一种福音。

4.结构性反托拉斯案件的启示

经济学家从上述关于结构大案中得到了什么启示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解散大公司看来不只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被肢解的大公司本身也有利。解散后的AT&T事实上仍然在蓬勃发展,而一枝独秀的IBM的市场份额和市场价值反而在急剧下降。1983年以来,IBM股票的价格下降了约20%,而前贝尔系统的总市值却上升了200%以上。一些产业组织学专家认为,被迫拆分对贝尔系统是一剂良药,在信息革命加速时代,它为该公司带来了新活力和竞争力。

相反,未被触动的IBM却犯下一系列的错误,尽管保留了自己臃肿无力的组织结构。到底是什么导致IBM滑坡?IBM不能把握个人电脑的革新浪潮,眼看着技术发展逐渐淘汰了自己称雄的大型机。正如一个批评家所说:“IBM畏惧风险,安于国内服务现状,雇员洗脑不够,不能制造出符合消费者需要的新产品,不能及时充分地适应市场”,这是它不景气的原因。由于IBM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所以逃过反托拉斯法后也没有能使它保住地盘。许多研究产业组织的经济学家都关注政府关于微软调查案的结果,他们拭目以待的是,这是否会影响微软的创新活力。 (二)曼昆:微软分拆——左鞋右鞋分开卖

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格里高里·曼昆在《商业周刊》上发表文章,对分拆微软计划提出质疑。曼昆在文中讲了一个寓言:当年,某个哈佛大学的年轻家伙发明了第一双鞋。他给发明申请了专利并且建立起一个名叫MS的公司卖这种新型的独家产品。鞋很快卖疯了,MS的建立者成了最富裕的人。但是这时MS变得贪婪了,它开始把袜子和鞋捆绑销售,同时声称这种捆绑对消费者有利。MS因此阻止买鞋的人购买竞争者的袜子。希望保护竞争的政府发表了一个声明,认为MS正试图将它的垄断地位从一个市场向另一个市场扩展。MS对这种说法提出申辩,但是法官站在政府一边。

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应该怎么处置MS呢?它可以把垄断者分拆成两个公司,一个卖黑色鞋,另一个卖棕色鞋。因为黑色鞋和棕色鞋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新公司将产生竞争。鞋的价格会下降,消费者会获得好处。然而,政府的律师们建议了一种错误的分拆方式——创建两个公司,但是一个卖左脚鞋,另一个卖右脚鞋。

这种分拆使事情变得更糟。消费者现在必须与两个垄断公司打交道,它们会比单一的垄断者要价更高。为什么?生产像左脚鞋和右脚鞋这样互为补充的产品的垄断公司,双方都会要求分配到更多的利润。生产右脚鞋的公司根本不用考虑左脚鞋的需求就提高价码,生产左脚鞋的公司也会紧跟效尤。而单一的垄断公司则会把二者的互相依赖考虑在内——卖出大量的右脚鞋会刺激对左脚鞋的需求——从而使价格保持平衡。

曼昆认为,政府分拆微软的建议会制造出两个生产互补产品——操作系统与应用

系统的公司。过去微软使视窗维持低价是因为它刺激了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的销售。同样地,它保持应用程序的低价位是因为这么做带来了对操作系统需求的增加。但是一旦公司被分拆,每个部分都会有提价的动机。司法部声称两个公司最终会开发出新产品并且相互竞争,这种结果其实是很难确定的。

曼昆说,在故事里,政府正确的做法是取消发明者的专利,让所有人都来开鞋厂,从而消除了垄断。在真实世界中,类似的解决方案是让微软放开源代码。如果视窗由公众掌握,新的公司就能提供各自经过改良的版本。微软将失去从过去发明中获得的利润——这是一个对它以往过错的惩罚。微软还可以维持原状,而且,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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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谋均为非法犯罪行为。 第二,任何企图垄断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任何企图与他人一起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将被认为是有罪的。 对微软公司的诉讼案有些特别,在此案中,起诉者不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而是美国司法部。199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首先对微软公司进行调查,但是两年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对是否进行调查争持不下。1993年,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终止这个为历时30个月的调查后的数小时内,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宣布接手此案,并且使用提交给联邦调查委员会的证据进行调查。 四、反垄断案判决使微软发展面临挑战 美国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2000年4月3日判定,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杰克逊下一步将确定对微软的惩罚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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