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怎样认识美国联邦制建立的原因和特点?
月17日《联邦宪法》获得通过,《联邦宪法》扩大了新的中央政权的权威,使它能真正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使这强有力的政府的职能合法化。为了维护这个新生国家的各种利益,美国实行了联邦制,这一政治制度给美国带来了稳定、繁荣。
二、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一)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在宪法上的规定
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全国政府方面,有宪法列举授予的权力、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均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全国政府行使的权力;
州政府方面,有宪法未授予全国政府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授予全国政府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因而成为全国政府与各州政府“共享权力”)、州政府和全国政府双方都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州行使的权力。
此外,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实践中,后来发展出一种“默示权力”,这也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法官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的判决中阐述的,他指出,全国政府不仅拥有宪法所列举的权力,还拥有默示的权力。马歇尔所依据的就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的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和由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而适当的任何法律”,这就是“必需而适当”条款,又称“弹性条款”,而这项条款和马歇尔所阐发的默示权力论,成为后来美国联邦权力扩大的重要依据。
(二)联邦与州在各自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联邦与州不是严格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而有各自的权力范围,相互不得干涉。
联邦政府有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宪法法律,是国际交往主体。但联邦政府不能任命、监督、考核州官员或施政行为。州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州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各自的宪法、法律。但州政府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三)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即所谓“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此项条款被称为“至高无上条款”,虽然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和联邦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在全国的最高地位,但其意义则在于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问题拓展】
怎样认识美国联邦制的利弊?美国联邦制的经历能给其它地方的民主政
府提供什么经验教训?国内很多学者已经开始思考和研究这样的问题了。
一些学者提出,联邦政府并不是常见的政府形式,大多数国家采纳中央集权的一元化政府。另外,议会政体的经历也表明,实行民主并不一定要以联邦制为前提。但是,联邦制的原则对任何地方的民主政府都十分重要,其中最重要的是,分权和政策与政治下放。
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欧亚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无不实行联邦制。亚洲第二大国家——我们的邻邦印度,也是联邦国家。其中的规律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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