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二、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或工艺文件3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原始件);
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制者(1个)或企业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制者(2个);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或在市(厅)行业学术会上发表2篇论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优秀厂长(经理);
(四)担任省(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二、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属单位或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由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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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三)“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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