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现状
是一种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目前看,大多数民办中小学是 集体成分占主体,也含有国有成分(如在一些“转制”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里)。区别在于,依不同的办学模 式,各成分所占比例不同。民办学校的财产,除个人投入外,其余部分(包括组织或个人给学校的捐赠)都应 属于公有成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当前,发展民办教育是适应社会多层次教育需求的一条重要渠道 ,民办中小学还有更大的发展余地。十五大以后,民办学校将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的生长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形成以政府 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新格局,是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现实需 要的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之路。社会有关方面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育的正确宣传报道,积极开展讨论研究。 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士更应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正确认识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要把思想 统一到《条例》规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上来,积极创设有益于民 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认真贯彻《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条例》的实施细则近期将出台。条例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了近些年来困扰
民办教育发展的诸多有争议的问题,并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各地应从实际出发,认真 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制定地区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民办中小学教育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法制 化轨道。同时,应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和办学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到统筹 管理、分类指导。把民办学校归口于成人教育或计划、法规处室管理的状况应该改变,这种管理体制是导致“ 只批不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办中小学应与公办中小学一同归入有关业务处室管理。民办学校的审批、评估 和业务管理可以分开,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3.改进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完善评估制度。当前,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加强管理。首先, 必须改进管理办法,对民办中小学不宜套用对公立学校的管理办法。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在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 自主权和民办学校的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检查、监督与指导的宏观调控职能。其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 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重点做好办学基本条件和董事长、校长的资质审查。再次,要完善 对民办中小学的评估制度。政府要重点做好办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学校办学质量评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管理评估等可通过建立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来组织实施,其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督的重 要依据。
; 4.统筹规划,做好调查研究。民办中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 发展与教育发展的
实际需要,做好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和长 远规划之中。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开展民办教育的科研工作,教育科研工作者要围绕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路与对 策(象如何办好民办中小学校、如何提高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等多方面的问题),开展宏观与微观 相结合、近期发展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研究工作,更好地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与管理服务,为广大民办中小 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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