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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工业厂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国籍: 国籍 邮政编码: 电话: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转让标的
1.1 卖方拥有位于 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证》号: ;地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
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 ; (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
(本合同交易土地及厂房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
1.2 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2条 转让标的概况
2.1 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 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第3条 转让价款
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 。
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
第4条 交易定金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 。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第5条 【付款方式】
5.1 双方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 日内共同至 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开立完成后 日内,买方应当将 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
5.2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5.3 剩余 作为交房保证金(其中 为房产税 贯清缴保证金),在下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卖方应当在10日内将交房保证金支付给卖方:
5.3.1 本合同第九条所述之交接确认文件;
5.3.2 本合同第8.1.2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 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
5.4 若卖方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第6条 卖方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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