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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理论(2014版)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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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横向效力层次: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8、时间序列效力层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9、特殊情况处理原则: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法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0、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1、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12、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对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一切法律内容的核心和法律问题的纽结。

14、权力,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意志作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

15、义务,是指义务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法人,法人应具有以下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7、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守法义务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仅仅是指公民和法人发生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的责任。

18、法律责任的特征: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 19、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己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是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广义上也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一般表现为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经济赔偿三类。

20、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1)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对社会具有危害性。3)违法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4)违法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21、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重在教育原则。

22、建筑许可包括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3、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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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实施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三方应当以工程安全为目标加强安全管理与控制,另外《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5、招标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证援助资金的项目。

26、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7、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9、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的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30、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3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投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3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技术、经济(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3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36、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7、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8、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按照依法应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事,方能产生有效的合同。

39、代理人代理授权人、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向第三人出示授权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写明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40、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4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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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43、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是由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44、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的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为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做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中具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5、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6、《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7、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8、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9、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0、可撤销合同的特征:一是是否时刻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于撤销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二是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属于有效合同;三是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其成立之时的效力消灭。

51、自始无效: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的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2、合同部分无效: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3、《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4、《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55、《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形式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6、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合同终止的原因绝大数是属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其次发生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底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本等规定情况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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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58、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9、《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并不是合同责任的终止,因为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引起的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违约方并不能因合同终止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当事人一方享有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权利。

60、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6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赔偿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方可免责。 6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于对于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继续履行;二是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或逾期利息。

63、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此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5、《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免责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表现为,自然灾害事件,政府特定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等。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7、《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法违约方承担。

6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9、所谓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机制,即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施工项目招标,施工单位自主报价;经过充分竞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同时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0、《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有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实行差异性管理: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报价限价,非国有资产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3)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7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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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横向效力层次: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8、时间序列效力层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9、特殊情况处理原则: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法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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