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现代法治、科层官僚制与“理性铁笼” - 从韦伯的社会理论之法出发(word格式 精校版) - 图文
统带有家产制痕迹的官僚制)就是借由科层式的管理职员来执行命令的正当统治模式,[44]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公私分离、依法而明确的职权、权力等级制以及上级任命下级、文书档案与规章制度、专业化分工、非人情化管理、完善的社会保障与退休福利等。[45]现代科层官僚制弥散于整个社会,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教会、国家、军队、政党、营利企业、利益集团、基金会、俱乐部等等,均为如此”。[46]当然,韦伯着力最重,用心最深的,还是作为政治系统的行政组织形式的科层官僚制度,这也构成了他政治社会学的核心概念。
韦伯认为,欧洲的现代化过程,也就是理性化过程,使得现代人全面实现了社会生活的“理性化”,不仅整个生活是“目的理性”所支配的“行动体系”,“通过明确的目的定义与对达到目的越来越精确且最有效途径的计算,与那种遵从传统主义或习惯的行动区分开来”;[47]而且现代人的行动体系也为“明确的规则所控制”,涉及专门概念与知识的应用,并被“系统安排成一致的整体”。[48]因此,韦伯认为,科层官僚制正是体现了现代人理性生活的“范例”,并且“科层官僚制发展的程度”,“给国家之现代化提供了决定性的尺度”,[49]“是现代社会的普适性命运”。[50]这就是韦伯视域中官僚制的第一个面向,在这样的形象中,纯粹官僚型的管理组织——即一元化领导的科层官僚制,“它乃是对人类实行统治的已知方式中,最为理性者”;在明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格性以及可信赖性,都比其他形式的组织更为优越;任何人都可以计算组织的行动后果;在纯技术的、高效率及运作范围之广泛性方面,它亦优越于其他类型的组织。[51]韦伯竭尽溢美之词历数科层官僚制的优点,将科层官僚制的发展视为现代西方国家构建的根源。
但这远远不是韦伯眼中官僚制的全部面向,或许在这背后还蕴涵着他深深的忧思。科层官僚制不只是现代社会“理性”、“高效”的技术工具。它的发展具有超越工具功能的固有倾向,它能够使自己成为社会中一支分离的力量,从而对社会产生反作用力。根据毕瑟姆的解读,韦伯已然从经验现象上认识到官僚组织的分离性:“官僚组织在政府中构成了一个分离的权力群体,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分离的身份阶层”。[52]
于是官僚制的第二个面向出现了,它或许会“越轨”、“异化”,从“理性”、“高效”的技术工具变成宰制社会成员的“铁笼”。施路赫特解读官僚制含义时谈到,韦伯语境中,“广义的官僚制可在任何时空下存在,只要有一批管理职员——无论其内部结构为何——成功地隐匿在合法统治者之后或公开地取得实权”;“而狭义的官僚制则仅仅指”根据专业资格来选拔、官职与管理技术资源实际分离,而受到规章约束的管理职员成功地包揽掉了合法统治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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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第三种变形的官僚制,政治行为实际只表现在中央行政上,至于其他的社会领域全部或多或少地被降格为“操纵对象”。[53]施路赫特,带着某种隐忧,因为在这样定义下的科层官僚制,已经不再是高效率的理性象征,而是异化为一种权力操纵的机器。用哈贝马斯的话说,“整个社会实在似乎蜕化成为一种物化的、脱离规范性联系的组织实在”,“它们对文化、社会与个人漠不关心”。[54]因此,就如韦伯所分析的,“专业人员的持续性管理工作”,那“几乎是一种幻觉”。[55]专业化本身,也从“可以信赖性”,异化成为“必须依赖性”;要么是专业化的“科层官僚化”、要么是“外行化”的滥竽充数,这成了科层官僚制统治下,现代人的两难困境。
韦伯在对科层官僚制的不厌其烦的讨论中,不断重复着他的观点,也蕴涵了对科层官僚制铁笼的隐忧:
首先,科层官僚制使得民族国家中分离出一个群体或者阶层,这个群体或阶层篡取了过多的政治职能,超越了它作为管理工具的限度,出现了异化或者僭越,给政府或者其他管理组织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一旦发生政治问题,整个官僚制也将崩溃。
其次,科层官僚制一旦形成,将成为自创生的系统,带有反民主的趋向;[56]科层官僚化的必然趋势,缺乏活力形成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庞大的全面的官僚组织,现代人的自由在这种官僚网络笼罩下,将何以可能?用韦伯自己的话说,“面对势不可挡的科层官僚化趋势,究竟如何才能真正保存个人行动自由的遗产呢?”[57]
再次,科层官僚制利用其专业知识(技术)和官场知识(为官之道)助长了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且,科层官僚制还有一个实质特征是“秘密”,官僚们会借着“保密”的名义垄断一些信息,从而避免接受官僚制外部(公众)的监督,科层官僚制越发展,这种秘密化程度也越高,甚至,“职务机密”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官僚制的“特殊发明”。[58]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行政管理的公开化,甚至社会成员的知情权形成了紧张关系。
韦伯对此发出了无奈的叹息:如果科层官僚制“与现代而理性地安排生活之方式的其他历史载体有所区别,那么,这种区别就是:科层官僚制更加难以逃脱。”[59]
通过理性化的除魅过程,人们追求对外部环境的控制,从而来增进自身的自由,但是与此同时也助长了束缚自己的力量。韦伯对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论述,正是他“理性铁笼”理论的最好诠释,“理性化的非理性”(irrationalization of rationalization)的吊桅,也是手段异化成目的的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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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对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描述,是针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方面,科层官僚制的出现,是社会生活理性化的体现,经济成为一个系统,成就了“固定资本、自由劳动力、理性之工作专业化与理性之工作的结合”,另一方面,科层官僚化也象征着早期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向着一个“铜墙铁壁的时代”过渡。[60]如前文所述,资本主义脱离了宗教伦理而成为一个自创生的系统,形式理性以及科层官僚化带来的“国家化”、“卡特尔化”、“经济上的科员化”,开始摧毁自由主义的前提。而且韦伯注意到,这种理性的科层官僚化趋向是不可逆的,这使得他对于当时流行的社会主义者所认为的“理性的”社会主义可以使得科层官僚化倾向停滞下来的论断产生了怀疑。韦伯指出,社会主义者的理想使得他们不能清醒地认识到:“或许过渡到社会主义后,这种科层官僚化的倾向更会加强”;[61]“如果为官僚系统所控制的人们,企图逃避现存官僚组织的影响力,则一般而言,只有建立另外一个组织才有可能。然而这个组织也将同样地科层官僚化”;“事实上,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需要更高程度形式的科层官僚化”,[62]但“社会主义理论所归结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工人与生产工具的分离,正是官僚制运作的产物”。[63]韦伯还认为,一个经济供给全部为公有制和国家计划所支配的社会,将出现“经济停滞”与“奴役”,[64]国家官僚制越是侵蚀市场,就越成为一股经济停滞的力量。[65]
抛开意识形态的因素,韦伯的论述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反对马克思,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他同意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与科层官僚化关系的讨论,也同意科层官僚化对全社会的全面宰制可能会产生革命性的影响,[66]同时,他实际上为马克思的异化概念做了注释,科层官僚制这一人类用其来摆脱低效率状态的社会力量,逐渐发展成使人本身变为附庸的社会力量。更为重要的是,他关于社会主义的忧思,有些确实在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一语成谶。
韦伯也曾对科层官僚制的僵化倾向寻找出路,“如何保证科层官僚制在行政效率和权力上老老实实地服从政治家的职权——权力为所规定的目标服务并且要负起责任”。[67]按阿尔布罗的总结,韦伯在其庞杂的著作中思考了“大量限制一般权威体制、特别是科层官僚制范围的机制”,这些机制分为“合议制”、[68]“分权”、“非专业管理”、“直接民主制”、“代议制”等五类。[69]其中最重要的是韦伯分析了议会民主对官僚制的抵抗。
虽然,科层官僚制天生有抵抗外界干预的自创生性,在面对议会时,科层官僚制基于“其权力本能,尽量阻挠议会任何想以自己的方式(例如通过所谓的‘议会调查权’)从利害关系者取得专门知识的企图”。[70]资讯贫乏与无知无能,是科层官僚制乐意见到的议会形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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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也包括其他外部形象,包括外行的君主,以及大众。韦伯分析了两种议会类型,一种是“象征性”的立宪制,例如俄国和德国,力量薄弱,“既不能产生人才,也不能训练政治领袖”,是一种“彻底无权的议会”(parliament utterly without power);[71]另一种是强势议会,例如英国,“政府要依法对议会负责,而议会成员是政府官员的正常来源”。[72]在韦伯眼中,议会就应该是强势的,用来招纳和养成领袖,从而提供对科层官僚制政府的适度控制,而且,韦伯认为这是“当代条件符合民主唯一可行的方式”。[73]当然,韦伯所忽视的科层官僚制内部的非理性因素与非正式组织,似乎对理性化的正式组织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成为科层官僚制僵化动态过程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变量;[74]在他逝世半个世纪之后,美国等国家开始了蓬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来改造科层官僚制;[75]哈贝马斯等学者也重构了理性主义,并以程序主义法范式、沟通权力等理论对政治权力的运行进行了正当性重构。[76]这些实践与理论的发展,或许是韦伯所无法预见的。
当然,阿尔布罗的归纳似乎忽略了韦伯对克里斯玛的情有独钟,克里斯玛的周期性出场,是韦伯视域中抵抗以科层官僚制为代表的理性铁笼的“革命性力量”。当然,这不仅仅关乎科层官僚制,也与现代国家形式法治的命运密切相关。
四、现代法治的困境
如果说,科层官僚制是现代社会组织形式维度的特征,那么以形式理性法为内核的法治国是现代社会行为模式维度特征,两者与效率优先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起,共同组成了韦伯视域中现代西方社会秩序建构的基本面向,成为一种独特的人世生活方式。20世纪关于现代法治的发展及其困境与出路的讨论非常之繁荣。较为著名的,有昂格尔的“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77]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压制型法”、“自主型法”与“回应型法”;[78]托依布纳的形式(目的)理性法、实质理性法与“反身型法(反思理性法)”[79];哈贝马斯“形式法范式”、“福利法范式”与“程序主义法范式”[80]以及各种“民主实质法治理论”[81]。然而这些讨论的源头就在于韦伯,即上述讨论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与学术脉络下重新思考韦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关注的命题:如何解决现代社会中形式理性以及相关的形式理性法的危机,也即现代法治何以挣脱“理性铁笼”的束缚?
在韦伯对理性的论述中,有两对范畴特别之重要,其一是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其二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有很多学者将这两对范畴混淆使用,将目的理性等同于形式理性,价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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