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16 返修 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废止的GBJ300---88、GBJ301---88确定验收标准是质量是“合格”和“优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本标准共有四章十六条和六个附录。在修订中,保留了原标准的质量检验评定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其质量划分为“合格”、“优良”的规定,增加了对单位工程的综合检验评定,拉开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的差距。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3、2001年10月26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6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建设部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 俞正声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经2001年10月19日第4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1993年11月16日发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3、《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1999年3月3日发布,商监察部同意废止)。
九、对“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理解
1、“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理解
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标准,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
2、“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包括几种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
工程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施工技术标准也称为施工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建筑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重要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如不按工序施工、偷工或减工、用次料或少用料、施工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等均会造成质量问题。《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的问题;建筑物在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和开列等问题。《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人在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此规定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则是依照保修规定处理。另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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