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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易县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易县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略)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生态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京南生态文化旅游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含荒山、荒地、荒滩)。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积极保护,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林地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旅游局、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退耕还林土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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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退耕还林工程的土地已经纳入林地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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