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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和领取的资料
一、应提交的资料
1、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属于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属于非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对于由政府或司法处置的项目,提交处置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相关文件;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使用非自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属于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属于非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土地权属单位同意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对于涉及占用土地的线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提交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6)对于由政府或司法处置的项目,提交处置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相关文件;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属于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属于非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对于涉及占用土地的线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提交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5)对于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
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6)对于由政府或司法处置的项目,提交处置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相关文件;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以招标、拍卖、挂牌有偿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经市政府批准的收购整理储备计划或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相关文件;
(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类,其他有偿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对于已建成、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同时交验原件;
(6)对于已建成、已办理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提交两证一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对于已出让用地,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对于由政府或司法处置的项目,提交处置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相关文件;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领取的资料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2).关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一份;
(3).在地形图上按审核结论划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并盖章,作为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发送申报单位。
(4).经审核不同意建设的,市规划管理局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报指南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编者注: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的。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保证各项建设有计划并按照规划进行,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1.新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条件 1.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附送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3.如属工业项目和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或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加送下列资料:
(1)生产工艺的基本情况,对运输、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电力、给水、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的基本要求;
(2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3)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 (4)其他特殊要求。
4.利用原址建设的项目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应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一份,并应用铅笔标明原址用地界限或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尚未有选址意向的,待明确后再行通知补送;
5.属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使用权属证(复印件)一份;
6.大中型建设项目应附送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选址论证报告; 7.其它需要的图纸、文件等。
(四)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及批复的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件一份;
2.盖有“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局规划业务专用章”的核定选址范围红线图二份; 3.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一份; 4.大型建设项目报省建设厅审定。
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指南
(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1.凡新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调整、交换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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