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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
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
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
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
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
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4.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
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
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
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
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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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4.3 争议和裁决
14.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解决索赔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重庆市仲裁。
14.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
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4.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4.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5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类型
15.1.1 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 战争、外敌行为; (2) 叛乱、恐怖主义、暴动;
(3)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
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4) 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或火山活动。 15.2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5.2.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发出通知一方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交给另一方。
15.2.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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