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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及其解决
作者:佘湘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05期
摘 要:城市社区治理面临许多挑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社区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运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提出了社区达成有效治理的两大基本假设,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论证了这两大假设对社区有效治理的关键作用。通过理论推演和实证检验得出结论:社区的有效治理建立在导向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和社区内部的利益关联上。良好的制度设计不仅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实现治理的关键变量,也是推进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社区治理;集体行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契约化治理 作者简介:佘 湘,中共绍兴市委党校副教授,博士(浙江 绍兴 312000) 一、问题的提出:集体行动是城市社区有效治理的关键因素
城市社区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单元和一种替代单位制的基层治理体制来承接单位制解体剥离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还原给社会的社会职能,其治理是指在社区范围内政府、社区组织、驻区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居民基于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通过协调合作、良性互动,共同解决社区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优化社区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过程。这意味着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行动的过程,是社区内各种公私机构和居民个人联合起来处置集体事务的一种组织活动,体现为不同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这一切的实现需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1},需要各个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组织集体一致的行动以及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来达成治理的有效性。
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2}费孝通先生也揭示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公私分明”的特点,认为这种特点对“所谓城里人”也是适用的:就是人们普遍只关心核心家庭的利益,而对此之外的领域不太关心,“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3}。哈丁“公地悲剧”理论也认为:“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趋之若鹜地追求他们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就是所有人的目的地。”{4}奥尔森则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入手,推演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认为“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5}。也就是说,公共物品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和无效率导致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或集体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公共的或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所以,只有当大部分居民能超越对个人私利或效用最大化之上的公共事务和共同利益的关注,愿意在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上遵循一定的规则制度,贡献一定的资源,分担相应的成本,组织起集体一致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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