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视野下的物权法利弊分析
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这种明确的列举,便于债权人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可灵活自由、及时地行使债权及抵押权的转让,以最优化的方式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 4、部分转让问题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禁止最高额抵押债权转让,但《物权法》对此进行的变更。依照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可以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转让债权,但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债权转让。如果需要让最高额抵押权随债权一起转让,则银行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方式。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部分债权转让,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转让的抵押权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要作变更登记。(2)部分债权转让,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最高额质押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的有关规定。
十二、地役权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影响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在立法层面上首次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权利。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在实践中或许还没有引起特别是银行信贷人员的注意,但这种权利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使不容忽视的。
例如,张某在江边有一块地,地后面是王某的一幢六层高的房子,王某为了不影响其的房子的景观,就跟张某签订一个地役权合同,约定张某不能在该块土地上盖房子,作为对价王某一次性向张支付100万元。然后两人再相约去房管局办理一个地役权的登记。至此该地役权生效。由于盖土地是设定了地役权的不动产,它在使用上就受到了限制,直接影响到它的价值。银行若在信贷业务中接受该土地作为抵押时,就需要弄清楚该土地是否已经设定了地役权。这是银行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应该考虑到的一个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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