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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 4 放线
8.4.1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发包人应在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8.4.2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8.4.3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9.1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8.4.4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8. 5 工期和工期延误
8.5.1工程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8.5.2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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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8.5.3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8.5.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8.5.4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8.5.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8.5.5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8. 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通常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具体情形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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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 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 8 暂停施工和复工
8.8.1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8.8.2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16.2.4款规定解除合同。 8.8.3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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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14章规定处理。 8.8.4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9.1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8.8.5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8.8.3款规定处理。
8. 9 加快进度
8.9.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8.2.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16.2.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9.2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9.10.1款和第9.1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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