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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特函[2011]2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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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4 2:39:3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2011〕26号

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一些基层质监局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工作,现重申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程序要求

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切实落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审查人员对申请作业人员证的申请表都要逐份审查并签字负责。只能受理经本辖区内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不准受理未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

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项目发证,立即停止对超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作业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

二、严格把好考试关口

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组织考试,要把好考生资格审查关,建立健全考生档案并严格管理,要按照指定的考试范围组织考生在本考试机构内进行考试,不准超范围考试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考试,不准在考试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报考点和组织考试,不准强制要求考生参加指定的培训。考试前要告知发证机关,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时,要提前告知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实施监督,并由负责监督的发证机关发证。

三、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发证、超特种设备范围发证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和处理;对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考试的考试机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外地考试机构或发证机构设立的作业人员报考点或办证点的,应予以取缔并通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买卖、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局将根据各地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派督查组进行督查指导。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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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2011〕26号 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一些基层质监局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工作,现重申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程序要求 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切实落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审查人员对申请作业人员证的申请表都要逐份审查并签字负责。只能受理经本辖区内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不准受理未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 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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