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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活动案例
1991年2月11日,买方Vitol与卖方Norelf订立了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一船丙烷,CIF条件,并遵照1990年Incoterms的规定。 但以后双方修改了CIF交易,所以不是一个典型的CIF合同。双方约定具体货物在休斯顿港装上“Santa Clara”轮,并且规定了船只到达、停泊、离开休斯顿港的具体日期(1991年3月份)。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合同规定如下:所有权、受益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应于货物到达装运港连接船绳与岸绳的凸缘时从卖方移转到买方。之后, 货物应由作为承运人的卖方负责运输。运输应受Asbatankvoy租约条款的约束。价款中已包括了运输费用。
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在货物装船后履行若干义务。最明显的是,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提单,买方有义务在提单日期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1991年3月8日,买方致卖方传真称:货物于1991年3月1日一7 曰期间交付,这是合同的条件。我们得知船只不太可能在3月9日完成装货,这完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鉴于违反了这一条件,我们必须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但我们在此情况下保留索赔权。
在发出这份电传时,船只仍然在装货。隔日,船只完成装货并离港。之后,双方均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履行合同。
买方同意支付的合同价款系每吨400美元。当买方拒收货物时 以及整个3月份,市场价格一直下跌。最后在3月12日,卖方开始准备转售,3月15日转售成功,但转售价格是每吨170美元。
1991年8月9日,卖方根据丙烷合同价与其转售价之间的差价向买方提出索赔100万美元。买方拒绝索赔后,卖方提起仲裁。
仲裁
在仲裁时,买方坚持认为他们有权拒收货物,其理由是装运超过装运期限,违反了合同条件,并且还提出其他证明其拒收货物的理由。
仲裁员裁决,买方的主张不能成立,买方1991年3月8日向卖方 发出的拒收货物电传构成了预期违约,卖方没有釆取任何进一步的 措施来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虽然构成卖方接受买方预期违 约的通知。
买方对仲裁员裁定其预期违约没有异议,但是对卖方是否已经 通知买方接受其预期违约表示异议。因此买方上诉王座法院。
王座法院的判决
王座法院要处理的上诉问题是:行为本身在法律上能否构成对预期违约的接受?
王座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许多具有约朿力的发价可以用不通知发价人的行为来表示接受。如果把买方拒收货物视为对卖方终止合同的发价,那么在发价 中所使用的语言得当或周围环境适当的情况下,把买方的发价看做 允许卖方在事先不通知违约方——买方的情况下出售被拒收的货物给第三方,以作为对买方预期违约的接受,这在原则上并非没有理由。
接受合同撤销近似于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发价。关键在于所要 求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已经很明显,即无故方是否通过终止合同来对撤销作出反应。没有理由说明不能通过与言语相等同的行为来接受撤销。一方当事人仅仅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就构成对另一方预期违约的接受。 买方的上诉驳回。
上诉院的判决
买方又上诉上诉院,请求对无故方是否能够以其不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这一不作为来接受合同撤销这一法律点作出判决。
上诉院判决如下:
1.在接受撤销合同与坚持合同有效两者之间,无故方有能力作 出选择;在选择前者时,有必要作出明确而不含糊的表示,在一般 情形下,保持缄默和不作为等于坚持合同有效,而不能构成对撤销 的接受。
2.无故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只是保持缄默和不作为的一种方式而已;虽然可能不属于一般情形,因为这与坚持合同有效不一致, 但是仍然含糊不清,等于无故方对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有误会,或等于是无故方不作出决定,甚至是无故方的疏忽大意;任何一种含糊不清都对是否接受预期违约造成致命影响。
3?在法律上,仅仅不履行合同义务能否构成对另一方预期违约 的接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买方的上诉获得成功。
上议院的最终判决如下:
对预期违约的接受,无需特别形式,可以是语言或行为,只 要该接受是通过通知或行为已经明确无误传达给违约方即_卩1。另外, 只要违约方已经注意到无故方选择终止合同的事实存在,也是认定 接受违约的充分理由。
不履行可能向违约方表明选择合同终止。仲裁员根据买方拒 收货物的电传和卖方没有提示提单两项事实正确地断定卖方作出了 终止合同的选择和通知。而且这属于事实认定,绝对应由仲裁员来 作出。
卖方的上诉获胜,推翻上诉院的判决,恢复王座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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