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如何依法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王大泉 - 图文
6、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当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未予以注意的情形。
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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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救护不力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
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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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履行教师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因主动实施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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