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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课培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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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15:15:27

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有个“礼尚往来”的把握问题。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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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委常委、火炬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翠亨新区党工委书记侯奕斌2015年春节后同意组织并带头参与由私营企业主承担费用的开年聚会宴请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案例。

侯奕斌组织并带头参与由私营企业主承担费用的开年聚会宴请活动,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属于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行为,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 【典型案例】

15年6月26日中午,余杭区畜牧兽医局防疫指导科、畜牧兽医局瓶窑动物防疫检疫站、瓶窑镇农办6人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瓶窑某养殖场场主的宴请,中餐共消费380元。在组织调查期间,有人还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此后,6人分别收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告诫、批评教育等处理。

这起案例被通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一定争议。有人认为,6个人消费380元,金额这么小,全部受处理,是不是处罚过重?持这种观点的人模糊了一个基本概念:“公务人员不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这是不能碰的纪律红线,与金额大小无关。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公务人员不能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礼物。宴请娱乐不分价值高低,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属违规。 对这类问题,主要把握2条红线: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不能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对于朋友聚会娱乐,目前纪律没有明确限制,但也要注意维护公务人员形象,不能铺张浪费、不能酗酒闹事。

滨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王瑜擅自因私外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管理服务对象为本人及亲属支付住宿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山东省滨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周静违规接受宴请、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除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我们不能参加以外,还有其他违反规定的公务宴请我们也不能参加。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以上种种规定告诉我们↓↓

从保证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的角度出发 党员干部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宴请; 不准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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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宴请。

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出发 党员干部不准参加超标准、超范围的公务宴请; 不准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用公款宴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等宴请;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宴请;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根据88条“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可以明确的是,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是不可以通过开淘宝店、微店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有不少人问:这个“党员干部”如何界定,是指党员和干部,还是党员身份的干部?

如果是前者,是否意味着8700万党员都不可以开淘宝店、微店?是不是淘宝网、腾讯网在审查卖家资格时,要先向组织部门确认一下此人是否是党员,只要是党员,一律不能获得卖家资格?

如果是后者,那么村支书带领村里农民通过淘宝、微店卖当地土特产致富算不算违纪?民营企业里的党组织的干部开网店卖自己企业的产品算不算违纪?如此规定,似乎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之嫌。

那如果党政机关干部或公务员家庭十分困难,光靠工资无法养家,能否通过开网店,自己用自己的本钱做小买卖来挣钱?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通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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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开顺风车、打零工等其他方式获利?

有关专业人士表示,党的纪律并非铁面无情,《党纪处分条例》也会根据违纪情节轻重来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其出发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如果党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是由于家庭生活有实际困难,组织上首先应该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其次,如果其营利行为的确违反《党纪处分条例》但情节并不严重者,应以批评教育、咬耳扯袖为主,不会一下子就给予很重的处分。

综上所述,除了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以外的党员,可以开淘宝店、微店等营利,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自己、亲属及利益相关人谋利。

例如,村支书开网店帮助村民推销土特产、合理获取应该属于自己的报酬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开网店的钱是集体资产,获利后却私吞了,一样是违纪。

而作为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即便是用自己的资金作为本钱,在互联网上开网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是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的,应当主动避免从事相关活动。

对于确有家庭生活困难的党员,可以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请求援助,尽量自觉避免营利性活动行为,因为这么做虽然是“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但却是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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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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