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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1关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法律法规
我国已有一些有关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法规。在2002年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28个指标中,仅仅在评议指标(即定性指标,占综合计分的20%)中有一项“综合社会贡献”(该指标占评议指标权重的8%)中,包含了对企业环境绩效的评价。可见,其权重仅占不到1.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近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有:(1)2003年5月23日发布《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及其附件2《“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指标解释》。(2)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3)2003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4)2005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及作为其附件委托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制定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5)2007年4月1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部门法规。
全面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规范体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从现有的体系来看,法律层次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绩效评价没有提及;法规层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尚未形成体系;规章制度层面仅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缺乏直接规范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环境绩效评价准则、环境报告准则、环境会计准则等。
3.2关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研究成果
陈静与林逢春(2004—2007)就国际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我国应用问题做了系列研究:首先就国际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与我国相关法规相容性以及国际ISO14031指标体系和生态效益指标体系的差异做了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议;接着建立了由环境守法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先进性指标和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指标等主要指标构成的企业环境绩效指标体系,并给出了模糊综合指数评估模型,并在环境绩效评估中加以应用;在此基础上,陈静、林逢春、杨凯(2007) 借鉴WBCSD(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提出的生态效益指标体系,构建了环境绩效动态评估标体系。在静态评估基础上,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建立企业环境绩效动态评估模型并对7家钢铁企业2002-2003年的环境绩效进行了测算,得出了DEA动态评价法能综合反映企业当年的环境绩效水平和环境绩效持续改进方面的贡献,可为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更为全面的企业环境绩效信息的结论。
曹颖(2006)构建了云南省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乔引华等(2006) 从企业管理层、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三个层面探讨了企业环境绩效指标体系的构建。周建国(2006)利用区间数,结合最小偏差法及粒子群算法对环境绩效评价中指标权重通常所采取的专家判断矩阵进行改进, 并给出算例证明。田金玉(2011)借鉴ISO14031环境评价体系,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构建了电力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任玲和西凤如(2011)对钢铁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做了研究等。
我国有关环境绩效评价的研究成果较少,国内学者对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研究大多只停留在单纯的理论研究层面上,应用性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特别是缺乏实证性研究成果,没有像国外的研究机构一样,总结企业大量的生产数据,并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通用的指标体系,也没有针对具体的行业建立环境绩效评价指南。现有研究成果中涉及企业绩效评价问题的成果,主要是以上市公司为样本,大多基于供应链理论或股东中心理论的企业绩效评价研究,缺乏分行业的具体研究,研究成果的实用性较差。
3.3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国家要求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守法和环境管理部5大类2小项,而且要求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但从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看,很多重要信息由于涉及企业的财务利益和战略利益而披露得并不完整和真实,而对于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随意性很大。一些环境事项的披露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不能体现环境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重要性和明晰性。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多数是自我赞扬性的,强调公司在环境治理和保护中积极的一面,消极的一面只是一带而过,不能真正履行社会报告责任或公共会计责任,使得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实用性较低。
信息披露形式单一,我国目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手段主要是以货币性信息为主,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比如“排污费”,一些公司归集在“管理费用”中,一些公司归集在“营业外支出”中,还有一些公司归集在“待摊费用”中,信息披露缺乏固定、规范的形式,使得行业之间的环境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总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公布的环境信息不全面,披露方式不规范,行业间可比性差,资料很少定量,且定性信息不附时期;环境信息的质量较低,实用性差,缺少对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必要验证;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准则不够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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