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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代培训法律问题审核标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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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12:21:34

「IPO审核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审核原则

首发办法修改删除了独立性,但内化为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要求更高了。 2. 审慎监管原则 3. 合理怀疑原则

举例今年上半年某被否企业,从上市公司转让出来的价格与后几个月的估值存在巨大差异,有侵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嫌疑。 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5.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6. 重大性原则 7. 一贯性原则 8. 集体决策原则

「重大法律问题审核政策解析」 ↓↓↓

1.关于持续经营时间问题

设立股份公司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指36个月,不是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有限制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的,应以账面净资产折股,不能用评估值。 国务院批准可豁免的情形,同时满足:a、央企;b地方国企需要具有行业地位,独立经营满一年。

小兵解读:关于三年的问题,法律意义上的三年是36个月,会计意义上的三年是完整的三个会计年度。从理论上讲,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满36个月就是可以提交IPO申请材料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经不存在这样的成功案例了。

至于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①一个新设的上市主体后续会涉及资产转移、人员安置、客户交接等诸多问题,一般情况下这些问题全部处理完会需要比较久的时间,那么基本上就实际运行了三个会计年度了。②如果真正36个月申报IPO,那么存在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两个一期的问题,在财务指标的对比和分析方面会存在比较大的障碍。基于这样的基本理由,目前不建议采用36个月而是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去申报IPO。 ↓↓↓

2.关于董事、高管最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要看对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影响,看变化前后是否具有可比性。 没有量化指标(以前有三分之一的说法)。

考虑因素:①变动原因:是否被同行挖墙脚,数名高管被挖墙脚,会影响经营的稳定性。②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要具体看变动的董、高具体岗位,对公司经营是否具有很大影响力和贡献。

关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某仓储物流企业过会后老板去世,其配偶在企业有任职,更重要的是行业特点决定企业经营对老板个人依赖不大,后重新上会通过。不会单因为这一条否决一家企业,一般是其他方面有了问题,再加上这一条,最后否决。 小兵解读:在2006年首发管理办法修改出台之前,对于一些典型的法律问题还是有明确的量化指标规定的,比如董事和高管的变动比例不得超过1/3、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等。

现在的首发办法,已经删除了上述的规定。目前规则的规定,除了我们常说的财务指标的要求之外,已经完全没有了具体量化的标准。

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个问题对于发行人影响的时候,不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的判断,更多是要结合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内部和外部的诸多因素后做出的一个综合性的专业判断。 ↓↓↓

3.新引入股东的核查

关注新增加股东的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其中,更要关注新股东进入前后,与某利益方的交易是否会剧烈放大。 防止“PE腐败”、保荐机构等入股等;对申报前两年的新进股东要额外核查;关注背后股东是否涉及当地官员及行业领导及关联方,关注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及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关注产业投资者入股前后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入股后交易放大的情况充分核查披露。

举例说明,湖南某企业上市后暴露背后股东背景;某酒类企业,中学老师入资来源存疑。

小兵解读:关于新增股东的核查,尤其是临近IPO时点新增股东的核查,重点要考量两个方面,一个是身份、一个是价格。所谓身份,关注是不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关联方持股、供应商或者客户持股、竞争对手持股、敏感身份人士的持股等。 如果是员工持股,需要详细核查员工的入职发行人以及目前的任职情况。如果是客户或者供应商入股,那么需要关注入股前后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调节业绩的情形或可能。如果是外部自然人持股,那么需要关注自然人是否与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如果

是外部机构投资者,还需要关注机构的出资人情况,还要关注是否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

至于价格,那么是核查和验证新股东增资发行人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最重要的证据,增资价格必须合理公允,不然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潜在的风险。 ↓↓↓

4、国企改制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的程序瑕疵 是否符合当时的规则要求。

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国企要省级国资委出具意见,集体企业要省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出具意见)。

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

要引起重视,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不追原罪,主要看程序完备性,有瑕疵的需要去确认。

小兵解读: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基本上已经都引起重视了,并且一般也都会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作为兜底的核心证据。对于集体资产或者国有资产量化的问题,主要就是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转让的程序是否完备合规(包括转让主体是否有权转让、转让程序是否完备),另外一个就是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也就是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上的一些原始证据往往要比后来补充或确认的证据更加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因此这种历史问题还是要第一时间去穷尽各种方法去寻找原始证据。 ↓↓↓

5.股份质押冻结问题

关注冻结或质押的比例。关注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一旦被强制执行,是否会发生控股地位变动的情形,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

小兵解读:一般情况下,发行人的股份质押一定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当然还是建议在申报之前全部清理完毕。如果是控股股东或者是发行人重要股东的股份存在质押,那么需要关注控股权稳定性,以及重要股东(不一定是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受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存在的重大不利影响。 ↓↓↓

6.重大诉讼问题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重大影响的诉讼,都要披露,并关注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特别重大的诉讼要注意对发行人合规性的影响。

举例说明:利润4000万,诉讼金额7000-8000万,金额重大。披露原告、被告、诉讼事由,诉讼进展。

小兵解读:只要是跟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相关的未决诉讼,都需要充分披露。即便是已经完结的诉讼,如果诉讼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比如存在反诉可能、赔偿问题还没有彻底完毕等),也需要披露。

此外,关于诉讼的预计负债问题,应该是根据诉讼的最坏结果预计负债的金额,而不是根据诉讼结果有50%胜诉的概率进行计提,更不能因为诉讼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就不计提预计负债,要将诉讼对发行人最坏的影响披露出来。 ↓↓↓

7、商标与专利权

列表详细披露权属状态,要披露哪些对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 正在申请的,原则上不要披露。

全面披露商标和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披露多了没毛病。

举例说明:①某拟上市企业老收到律师函,不披露,保荐机构应该把关披露;②某创业板企业专利有效期过期了,信息披露有误,被否决;③某鸭脖企业商标被冒牌,反馈意见关注,答复发行人纵容类似行为,可以为发行人打广告,会里认为企业商标管理要合规,不要出奇招。

小兵解读:要说明专利的来源、状态,尤其关注受让或者共同研发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技术纠纷的情形。目前已经明确,正在申请的商标专利不需要披露。此外,更没有必要为了说明发行人的技术含量,而刻意增加发行人专利技术的披露数量,如果数量非常多,建议就披露跟发行人生产经营紧密联系的以及对发行人影响重大的商标、专利技术。 ↓↓↓ 8.出资瑕疵

过去曾经考量出资不实占当时注册资本的比重,并根据比重要求要间隔多久申报;但现在考虑到很多企业,很久以前注册资本比较小,出资不实尽管占比相对较高,但绝对数额较小,相比现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而言,影响不大。 关注是否事后已经弥补。

关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最好当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关注其他股东、债权人是否有纠纷,建议进行访谈;其他股东、债权人应当没有异议。 一旦发生争议,谁来承担损失:不能由上市主体承担,应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来承担。

小兵解读:关于出资瑕疵(尤其是出资不实的问题),这里应该有一个非常大的审核政策的变化,那就是出资不实运行时间的问题。在2010年左右,监管机构将出资问题认定为是股东是否诚信的问题,并对出资瑕疵制定了非常严苛的申报条件,如果出资不实超过20%要运行一年,超过100%要运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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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审核原则 首发办法修改删除了独立性,但内化为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要求更高了。 2. 审慎监管原则 3. 合理怀疑原则 举例今年上半年某被否企业,从上市公司转让出来的价格与后几个月的估值存在巨大差异,有侵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嫌疑。 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5.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6. 重大性原则 7. 一贯性原则 8. 集体决策原则 「重大法律问题审核政策解析」 ↓↓↓ 1.关于持续经营时间问题 设立股份公司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指36个月,不是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有限制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的,应以账面净资产折股,不能用评估值。 国务院批准可豁免的情形,同时满足:a、央企;b地方国企需要具有行业地位,独立经营满一年。 小兵解读:关于三年的问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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