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9年2月修改稿)桐庐县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第九章 绿地、交通分析和停车泊位
第五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满足核定绿地率。
(一)住宅、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院病房等所布置的集中公共绿地应保证不小于三分之一的绿地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二)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其面积可按下述规定折算成绿地率指标。 折算公式如下:F=S·N1·N2,式中:F为地面绿地面积,S为屋顶绿化面积,N1为高差有效系数,N2为覆土厚度系数。有效系数详见表(9-1)。
表(9-1) 折算系数表
屋顶标高与基地地面 的高差H(M) ≤1.5 >1.5 ≤5.0 高差有效系数(N1) 1.0 0.8 覆土厚度 系数(N2) [注]:履土厚度(h):当h≥1.0米时,N2为1.0;当0.6≤h<1.0米时,N2为0.8;当0.4≤h<0.6米时,N2为0.6。
(三)相关规划中确定为公共绿化用地的,不得设置为建设项目配套的停车位、车道等其它设施。
(四)积极鼓励各类场地绿化:
1、种植树木胸径达到14.0厘米以上(含)、且种植间距不大于10米的二列以上片状林荫场地的绿地率可按25%折算;
2、仅镶嵌草皮的铺装场地,其绿地率可按镶嵌面积25%折算; 3、上述1、2情况同时符合的“林荫种植+镶嵌草皮”铺装场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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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可按不超过60℅折算。
第五十九条 以下项目应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枢纽、客运码头、各类货物流通中心、加油站等。
2、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场馆、大中型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行政中心、会议中心、学校、影剧院、物流仓储中心及市场、仓储式购物中心、大中型超市及商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
城镇核心区、交通敏感区和主干路两侧的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厦和办公楼等公共设施。
较大的居住区建设规模达到下述要求的项目:新建改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在城镇边缘、独立开发地段或非交通敏感区域新建改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其它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形:交通吸引量大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土地占用项目;规划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开发项目。
第六十条 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前述标准8-10倍,或建设项目属于大型交通设施或对于交通影响特别重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在选址、立项阶段进行专门的交通影响评价,以提高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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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凡评价报告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十二条 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原则上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详细规划分幅图则有特别规定的,则也可从其规定执行。 机动车辆停车泊位尺寸和停车通道宽度规定如下:
1、一般小型车按3×6米、大型车按4×12米审核,停车通道宽度小型车不小于6米、大型车为7米审核;
2、当项目用地面积为表4-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下限范围,或者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改建成停车泊位的,上述尺寸规定审核时可酌情调减。
3、室内车库建筑轴线尺寸按不小于3.3m×6.3m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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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场地设计标高
第六十三条 在建筑总平面图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镇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镇竖向规划确定。
第六十四条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和道路中心标高在0.6米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高0.6米。
2、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上的,设计时不宜抬高现状标高。
3、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城镇道路临界处的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城镇道路中心设计标高0.3米;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时,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4、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 5、特殊地形,另行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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